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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本要點依全民防衛動員準備法第十二條規定訂定之。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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二、宜蘭縣政府(以下簡稱本府)為建立全民防衛動員(以下簡稱動員) 體系,落實全民國防理念,實施動員準備,保障人民權益,平時動員 準備階段結合施政作為,完成人力、物力、財力、科技、軍事等戰力 綜合準備,以積儲戰時總體戰力,及配合災害防救法規定支援災害防 救,於戰時動員實施階段統合運用全民力量支援軍事作戰及緊急危難 ,並維持本府所屬各機關緊急應變及民眾基本生活需要之目的,特設 宜蘭縣政府全民防衛動員準備業務會報(以下簡稱本會報)。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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三、本會報任務如下: (一)行政院動員會報決議事項之執行。 (二)依動員準備分類計畫,策訂執行計畫。 (三)行政動員支援軍事動員準備之政軍協調。 (四)全民戰力綜合協調組織業務之配合執行。 (五)各動員準備分類計畫主管機關委辦之動員準備事項。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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四、本會報置召集人一人,由縣長兼任;副召集人二人,由副縣長及秘書 長兼任;委員聘本縣後備指揮部指揮官,並指派本府各單位及所屬一 級機關主管擔任。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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五、本會報置執行秘書一人,由縣長指派人員兼任,承召集人之命,處理 會務;另置秘書組,由本府派員兼任。 各鄉(鎮、市)公所應指定相關單位及人員兼辦動員準備業務會報業務。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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六、本會報各兼任人員均為無給職,但得依規定支領交通費。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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七、本會報每年舉行會議二次,並得視需要召開臨時會議,由召集人或副 召集人主持;會議之召開均得與縣災害防救會報及戰力綜合協調會報 之年度定期會議一併實施。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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八、本會報召開會議時,得邀請行政院全民防衛動員準備業務會報暨有關 機關派員列席。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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十、本會報所需經費,由本府編列預算支應。 本府各單位平時實施演習與測驗事項,由各相關單位納入年度施政計 畫,編列預算實施。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