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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規內容

法規名稱: 宜蘭縣政府全民防衛動員準備業務會報設置要點
公發布日: 民國 94 年 01 月 31 日
修正日期: 民國 101 年 09 月 10 日
發文字號: 府動字第1010139628號 函
法規體系: 通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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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本要點依全民防衛動員準備法第十二條規定訂定之。

二、宜蘭縣政府(以下簡稱本府)為建立全民防衛動員(以下簡稱動員)
        體系,落實全民國防理念,實施動員準備,保障人民權益,平時動員
        準備階段結合施政作為,完成人力、物力、財力、科技、軍事等戰力
        綜合準備,以積儲戰時總體戰力,及配合災害防救法規定支援災害防
        救,於戰時動員實施階段統合運用全民力量支援軍事作戰及緊急危難
        ,並維持本府所屬各機關緊急應變及民眾基本生活需要之目的,特設
        宜蘭縣政府全民防衛動員準備業務會報(以下簡稱本會報)。

三、本會報任務如下:
()行政院動員會報決議事項之執行。
()依動員準備分類計畫,策訂執行計畫。
()行政動員支援軍事動員準備之政軍協調。
()全民戰力綜合協調組織業務之配合執行。
()各動員準備分類計畫主管機關委辦之動員準備事項。

四、本會報置召集人一人,由縣長兼任;副召集人二人,由副縣長及秘書
        長兼任;委員聘本縣後備指揮部指揮官,並指派本府各單位及所屬一
        級機關主管擔任。

五、本會報置執行秘書一人,由縣長指派人員兼任,承召集人之命,處理
        會務;另置秘書組,由本府派員兼任。

        各鄉(鎮、市)公所應指定相關單位及人員兼辦動員準備業務會報業務。

六、本會報各兼任人員均為無給職,但得依規定支領交通費。

七、本會報每年舉行會議二次,並得視需要召開臨時會議,由召集人或副
        召集人主持;會議之召開均得與縣災害防救會報及戰力綜合協調會報
        之年度定期會議一併實施。

八、本會報召開會議時,得邀請行政院全民防衛動員準備業務會報暨有關
        機關派員列席。

九、本會報決議事項,依性質分交各有關機關執行。

十、本會報所需經費,由本府編列預算支應。
        本府各單位平時實施演習與測驗事項,由各相關單位納入年度施政計
        畫,編列預算實施。