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歷史法規

法規名稱: 宜蘭縣就業歧視評議委員會設置要點
民國 95 年 11 月 29 日
法規內容:

一、宜蘭縣政府(以下簡稱本府)為保障轄內國民就業機會及兩性工作權
    之平等,特依就業服務法施行細則第二條及兩性工作平等法第五條規
    定,設宜蘭縣就業歧視評議委員會(以下簡稱本會),並訂定本要點
    。


二、本會之任務:
(一)接受設籍本縣求職人或受僱用於本縣各公司、廠、行號事業單位勞
      (員)工提出之遭受就業歧視申訴案件,在本會進行協商、調解以
      消除就業歧視。
(二)對於無法以協商、調解方式消除就業歧視之申訴案件,請當事人提
      出有關歧視佐證書面資料後,並經由各出席委員作成認定之意見或
      消除歧視之建議,並經本會移請有關單位依法處理。
(三)對制定公平就業歧視政策或訂定修正等提出建議事項。
(四)協助轄內各事業單位、雇主團體或工會訂定公平就業政策或團體協
      約。
(五)提供轄內各機關團體或民眾有關就業歧視之諮商服務。
(六)蒐集有關就業歧視問題之資料,提供相關單位參考,喚起社會大眾
      重視就業歧視問題。
(七)兩性工作平等申訴案件之調查及協調。
(八)兩性工作平等現況之調查。
(九)諮詢兩性工作平等事項。
(十)其他促進兩性工作平等事項。


三、本會置委員十三人,其中主任委員一人,由縣長兼任,副主任委員一
    人由本府社會局局長兼任;其他委員由本府就左列人員聘(派)兼之
    。
(一)勞工團體推薦代表二人,其中一人為女性。
(二)雇主團體推薦代表二人,其中一人為女性。
(三)婦女團體推薦代表二人(限女性)。
(四)學者專家代表三人,分別為就業服務專家、學者、律師代表各一人
      ,其中女性至少二人。。
(五)原住民代表一人。
(六)本府代表一人。
    前項委員任期均為二年,期滿得續聘(派)之。但機關團體代表職務
    調動或辭職者,得隨時改聘(派)補足原任期,女性委員人數應占全
    體委員人數二分之一以上。


四、本會置執行秘書一人,由本府社會局勞資關係課課長兼任,幹事一至
    三人由社會局勞資關係課相關業務人員兼任。


五、本會於受理申訴案件後,應於一個月內由主任委員召開委員會議,由
    主任委員擔任主席,主席因故不能出席時,得指定委員中一人代理。
    本會開會時,委員應親自出席,不得代理。開會時應有半數以上委員
    之出席方得開會,就申訴案件進行評議;須有出席委員過半數之同意
    始得決議。


六、本會評議就業歧視或兩性工作平等申訴案件時,委員與個案兩造當事
    人有三等親以內親屬關係者,應迴避評議。


七、本會委員應本中立原則,超出黨派以外,依據法律公平行使職權。


八、本會開會時,應以書面通知雙方當事人列席說明,並邀請有關機關或
    人員列席報告。如因案情需要得由出席委員作成決議至現場實地調查
    。


九、本會委員及兼職人員均為無給職,但非屬本府之委員得依規定支給出
    席費,撰寫調查報告書,並得支領審查費。


十、本會所需各項經費,由本府社會局勞資關係課編列年度預算內支應。


十一、本要點奉縣長核定後實施,修正時亦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