法規內容:
一、宜蘭縣政府衛生局(以下簡稱本局)為明定所屬慢性病防治所暨衛生所人員獎勵金提撥統籌款(以下簡稱統籌款)之比率及運用範圍,特依據行政院函頒地方機關慢性病防治所與衛生所及健康服務中心人員獎勵金發給要點第五點規定,訂定本原則。
二、本局應設立統籌款專戶。
三、統籌款由本局所屬慢性病防治所及衛生所人員獎勵金中提撥;慢性病防治所及各衛生所應於健保費用核定後一個月內繳入統籌款專戶。
四、統籌款專戶運用範圍如下:
(一)補助無發給獎勵金之慢性病防治所或衛生所支援醫師之支援費。
(二)補助因業務需要應購置或急需修繕之醫療保健儀器、資訊
系統、辦公設備及房舍之費用。
(三)本局及所屬慢性病防治所或衛生所辦理預防保健、防疫、持續性醫療照護及訓練進修、全面品管等相關工作及行政事務管理之費用。
(四)本局所屬衛生所新開辦醫療門診,所需藥材週轉金之墊借。
五、本原則核定後實施,修正時亦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