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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宜蘭縣政府衛生局(以下簡稱本局)為明定所屬衛生所
人員獎勵金提撥統籌款(以下簡稱統籌款)之比率及運
用範圍,特依據行政院函頒地方機關慢性病防治所與衛
生所及健康服務中心人員獎勵金發給要點第五點規定,
訂定本原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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三、統籌款由本局所屬衛生所人員獎勵金中提撥;各衛生所
應於健保費用核定後一個月內繳入統籌款專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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四、統籌款專戶運用範圍如下:
(一)補助無發給獎勵金之衛生所支援醫師之支援費。
(二)補助因業務需要應購置或急需修繕之醫療保健儀器、資訊
系統、辦公設備及房舍之費用。
(三)本局及所屬衛生所辦理預防保健、防疫、持續性醫療照護及
訓練進修、全面品管等相關工作及行政事務管理之費用。
(四)本局所屬衛生所新開辦醫療門診或醫療照護服務,所需相關
週轉金之墊借。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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