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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規內容

法規名稱: 宜蘭縣政府衛生局統籌款運用原則
公發布日: 民國 100 年 12 月 23 日
修正日期: 民國 105 年 03 月 01 日
發文字號: 府授衛企字第1050004196號 函
法規體系: 衛生
圖表附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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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宜蘭縣政府衛生局(以下簡稱本局)為明定所屬衛生所
    人員獎勵金提撥統籌款(以下簡稱統籌款)之比率及運
    用範圍,特依據行政院函頒地方機關慢性病防治所與衛
    生所及健康服務中心人員獎勵金發給要點第五點規定,
    訂定本原則。

二、本局應設立統籌款專戶。

三、統籌款由本局所屬衛生所人員獎勵金中提撥;各衛生所
應於健保費用核定後一個月內繳入統籌款專戶。

四、統籌款專戶運用範圍如下:

(一)補助無發給獎勵金之衛生所支援醫師之支援費。
(二)補助因業務需要應購置或急需修繕之醫療保健儀器、資訊
      系統、辦公設備及房舍之費用。
(三)本局及所屬衛生所辦理預防保健、防疫、持續性醫療照護及
      訓練進修、全面品管等相關工作及行政事務管理之費用。
(四)本局所屬衛生所新開辦醫療門診或醫療照護服務,所需相關
      週轉金之墊借。

五、本原則核定後實施,修正時亦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