法規內容:
一、本要點依據特殊教育相關專業人員及助理人員遴用辦法訂定之。
二、為提供多元教育服務以滿足本縣各類特教學生身心障礙教育服務需求
,學校得視課程和學生個別教育計畫,保留特教班編制員額二分之一
以下(含二分之一)缺額改聘支援教學人員與助理人員,每一員額每
年核定六十萬元。相關經費由保留特教班編制員額二分之一教師缺額
應編預算額度內支應。
三、各校如欲申請實施員額調整方案,須事先擬定實施計畫報府,經本府
年度召開之增減班會議審查,通過後方可實施;並於翌年會議時提出
實施成果報告,作為後續實施之評比依據。
四、實施員額調整之國中小學及學前各校特殊教育班級,聘任教學支援人
員時,可依各班員額調整實施計畫中之需求,採區域性合作模式辦理
聯合遴聘作業,並得聘任下列二種人員擔任授課工作:
(一)現職國中小、高中職合格教師,惟應於各校規定該教師授課時數外
時間為之;其兼任授課期間得由原服務學校核予公假,實際授課費
用依中小學兼任及代課教師鐘點費支給基準支給。
(二)與任教科目相關行業實務專家或技藝專長者,其具合格教師資格且
有與任教科目相關實務經驗者,得優先聘用之,實際授課費用比照
中小學兼任及代課教師鐘點費支給基準支給。
五、各校特教班得以聘任之教學支援工作人員與助理人員類別及給付標準
如附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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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人員名稱│ 聘任資格 │ 給付標準 │備 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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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兼任鐘點│依據特殊教育相關專│一、每節給付金額:│本支給│
│專業治療│業人員及助理人員遴│ 五百元 │標準自│
│師 │用辦法第二條第一項│二、各校每週總給付│九十二│
│ │第一至四款、第五條│ 上限為二十小時│學年度│
│ │及第七條規定辦理。│ 。 │第二學│
│ │ │ │期開始│
│ │ │ │實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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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兼任鐘點│本項教學支援工作人│一、依據中小學兼任│ │
│其他相關│員之進用資格得依下│ 及代課教師鐘點│ │
│專業人員│列任一規定辦理: │ 費支給基準支給│ │
│、教師或│一、特殊教育相關專│ 。 │ │
│教學支援│ 業人員及助理人│二、各校每週總給付│ │
│工作人員│ 員遴用辦法第二│ 上限為二十小時│ │
│ │ 條第一項第五款│ 。 │ │
│ │ 。 │ │ │
│ │二、「國民中小學教│ │ │
│ │ 學支援工作人員│ │ │
│ │ 進用辦法」,並│ │ │
│ │ 依照學校實際課│ │ │
│ │ 程設計需求進用│ │ │
│ │ 。 │ │ │
│ │三、國民中學技藝教│ │ │
│ │ 育學程實施要點│ │ │
│ │ 第八點。 │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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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鐘點 │依據特殊教育相關專│一、每小時給付金額│本案助│
│教師助理│業人員及助理人員遴│ :一百一十六元│理工作│
│員 │用辦法第二條第二項│ (比照縣府編列│人員為│
│ │、第六條及第七條規│ 臨時人員酬金標│協助教│
│ │定辦理。 │ 準)。 │師進行│
│ │(聘任資格:高中職│二、各校每週總給付│教學之│
│ │以上畢業) │ 上限為四十小時│支援工│
│ │ │ 。 │作人員│
│ │ │ │,不同│
│ │ │ │於授課│
│ │ │ │之教師│
│ │ │ │,故不│
│ │ │ │受二十│
│ │ │ │堂課限│
│ │ │ │制。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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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臨時 │依據宜蘭縣特殊教育│一、每小時給付金額│ │
│教師助理│臨時教師助理員申請│ :九十五元。 │ │
│員 │要點及宜蘭縣特教資│二、國小每週最高三│ │
│ │源中心暨國民中小學│ 十六小時、國中│ │
│ │教師助理員甄選與管│ 及特教資源中心│ │
│ │理要點。 │ 每週最高四十小│ │
│ │ │ 時。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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六、本府特殊教育資源中心為推展特教業務聘任多元人力,得調整相關專
業人員鐘點費聘用相關專業人員、鐘點教師助理員及臨時教師助理員
,其給付標準適用上表。
七、本要點奉縣長核定後實施,修正時亦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