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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規內容

法規名稱: 宜蘭縣政府所屬高級中等以下學校身心障礙特殊教育班員額調整方案實施要點
公發布日: 民國 92 年 06 月 25 日
修正日期: 民國 108 年 12 月 27 日
發文字號: 府教特字第1080216875號 函
法規體系: 教育
圖表附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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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為辦理宜蘭縣立高級中等以下學校身心障礙特殊教育班員額調整方案
    事宜,特訂定本要點。
二、學校得視課程和學生個別化教育計畫,保留集中式特殊教育班(以下
    簡稱特教班)編制員額二分之一以下缺額改聘兼任、代課教師或輔助
    教學工作之臨時人員(以下簡稱兼代輔人員),每一員額每年核定六
    十萬元,相關經費由保留特教班編制員額二分之一教師缺額應編預算
    額度內支應。
三、學校申請實施員額調整方案,須於每年特教班增減班會議(以下簡稱  
    增減班會議)前擬定實施計畫報宜蘭縣政府,經當年度增減班會議審
    查通過後實施,並於翌年增減班會議前提出實施成果報告,作為後續
    實施之評比依據。
四、實施員額調整之特教班,聘任兼代輔人員時,可依各班員額調整實施
    計畫之需求,採區域性合作模式辦理聯合甄聘作業。
五、學校特教班得以聘任之兼代輔人員類別及給付標準如附表,其甄選、
    續聘、停聘、解聘及受聘期間之權利義務,依各類人員之相關規定辦
    理。