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歷史法規

法規名稱: 宜蘭縣政府總值勤實施規定
民國 99 年 01 月 21 日
說  明:
訂定「宜蘭縣政府總值勤實施規定」
法規內容:

壹、依據:
宜蘭縣政府九十九年一月四日第一一九九次主管會報主席指(裁)
示事項辦理。



貳、目的:
為因應例假日全縣緊急事故處理及適時處理人民需求,若屬中央業
務,亦儘量協調溝通處理,讓民眾感受政府的整體性,及隨時受到
關心及保護,特訂定本實施規定。



參、實施方式:
一、設總值勤官及值勤員各一人,輪值人員分別如下;
(一)總值勤官一人:由本府各處處長、副處長、參議、秘書(計
            約
三十餘人)擔任。
(二)值勤員一人:由本府各處科長級人員(含技正、專員、督學
            約
八十餘人)擔任。
二、值勤時間:
  例假日(包含國定假日、民俗節日等不上班之放假日),上午
        八時
至下午五時。
三、值勤地點:
(一)值勤員應於為民服務中心與保全人員共同值勤,隨時與總值
            勤
官保持聯繫。
(二)總值勤官得於處長(參議、秘書)辦公室駐守並隨時巡查聯
            絡
掌握全盤相關事宜。



肆、值勤任務
一、緊急重要事件之處理協調及通報各相關業務主管單位。 
二、人民申請案件文書之收受。
三、電話接聽及紀錄;有關民眾陳情事件並應移交相關業務單位簽收
       
辦理。
四、重大緊急事件由總值勤官隨時報告一層三長(縣長、副縣長、秘
       
書長),並作適當處理。
五、其他臨時交辦事項。



伍、值勤注意事項:
  一、總值勤官及值勤員應佩帶識別證。
  二、值勤員應在為民服務中心執行勤務,不得擅離職守,違者視情節
               
輕重予以處分。
        三、值勤員在值勤地點用膳,用膳時間值勤員可與保全人員,互留一
               
人執行勤務。
        四、值日日記簿逐項記載,並陳送總值勤官檢閱。



陸、人事處按月編排輪值表,並酌置候補值勤人員。
  輪值人員因故不能值勤者,應自行覓妥適當人員遞補,並將人員名單
   通知人事單位登記;如無法洽妥適當人員接替時,應於三日前洽請人
       
 事單位通知候補人員遞補之。



柒、值勤人員發給值班費每人二百五十元/天,並得於六個月內擇日補休
        一天。所需經費於一般行政-行政管理-行政管理-人事費-加班值
        班費項下勻支。



捌、本府所屬各機關請參照本實施規定本權責辦理。

玖、本規定簽奉縣長核定後實施,修正時亦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