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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規內容

法規名稱: 廢/停宜蘭縣政府總值勤實施規定
公發布日: 民國 99 年 01 月 21 日
廢止/停止適用日期: 民國 107 年 03 月 14 日
發文字號: 府人考字第1070042217號 函
法規體系: 人事
圖表附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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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依據:
    為因應例假日及災防假全縣緊急事故,適時處理人民需求,依宜蘭縣政府
    99年1月4日第1199次主管會報主席指(裁)示,訂定本實施規定。

二、實施方式:
(一)設總值勤官及值勤員各一人,輪值人員分別如下;
      1.總值勤官一人:由本府各處處長、副處長、參議、秘書擔任。
      2.值勤員一人:由本府各處科長級人員(含技正、專員、督學)擔任。
(二)值勤時間:
    1.例假日(包含國定假日、民俗節日等不上班之放假日),上午八時
        至下午五時。
      2.災防假(依天然災害停止上班及上課作業辦法發布停止上班):於
        上午八時至下午五時範圍內依發布停止上班時間值勤。   

  (三)值勤地點:
      1.值勤員應於為民服務中心與保全人員共同值勤,隨時與總值勤官保
        持聯繫。
      2.總值勤官得於處長(參議、秘書)辦公室駐守並隨時巡查聯絡掌握
        全盤相關事宜。

三、值勤任務
(一)緊急重要事件之處理協調及通報各相關業務主管單位。 
(二)人民申請案件文書之收受。
(三)電話接聽及紀錄;有關民眾陳情事件並應移交相關業務單位簽收辦理。
(四)重大緊急事件由總值勤官隨時報告一層三長(縣長、副縣長、秘書長)
     ,並作適當處理。
(五)其他臨時交辦事項。

四、值勤注意事項:
  (ㄧ)總值勤官及值勤員應佩帶識別證。
  (二)值勤員應在為民服務中心執行勤務,不得擅離職守,違者視情節輕重
        予以處分。
  (三)值勤員在值勤地點用膳,用膳時間值勤員可與保全人員,互留一人執
        行勤務。
  (四)值日日記簿逐項記載,並陳送總值勤官檢閱。

五、輪值方式:
  (一)人事處按月編排輪值表,並酌置候補值勤人員。

  (二)輪值人員因故不能值勤者,應自行覓妥適當人員遞補,並將人員名單
        通知人事單位登記;如無法洽妥適當人員接替時,應於三日前洽請人
        事單位通知候補人員依序遞補。
  (三)遇非假日之災防假時,輪值人員順序由第一項輪值表內候補人員依序
        遞補,但候補人員因執行災防等公務或受天然災害影響致交通中斷、
        影響通行安全,不克到府輪值時,由人事處協調指派計畫處、秘書處
        、人事處人員遞補。

六、值勤人員依「宜蘭縣政府暨所屬機關及鄉(鎮、市)總預算共同費用編列
    基準」規定發給值班費,值勤時數四小時以下者,值班費折半發給,並得
    依實際輪值時間於六個月內擇日補休。所需經費於一般行政-行政管理-行
    政管理-人事費-加班值班費項下勻支。

七、本府所屬各機關請參照本實施規定本權責辦理。