法規內容:
第 1 條
宜蘭縣政府 (以下簡稱本府) 為有效管理運用公益彩券盈餘分配款 (以下
簡稱公益彩券盈餘) ,辦理社會福利之用,特訂定本辦法。
第 2 條
本府為有效運用公益彩券盈餘,應設公益彩券盈餘管理委員會廣徵意見,
其設置要點由本府另訂之。
第 3 條
公益彩券盈餘分配款應編列於單位預算,採收支對列方式編列,並於預算
書說明欄中以附註表達歲入來源。
第 4 條
本縣公益彩券盈餘運用範圍如下:
一、身心障礙者福利事項。
二、老人福利事項。
三、兒童福利事項。
四、少年福利事項。
五、婦女福利事項。
六、社會救助事項。
七、其他社會福利事項。
前項各款之分配比例,本府應於年度預算編列前,召開宜蘭縣公益彩券盈
餘管理委員會徵詢意見,並依其決議辦理。
第 5 條
申請本款項補助之單位,應將執行成果及效益報由公益彩券盈餘管理委員
會查核,如未依核定計畫執行或逾期未執行時,應主動繳回撥用經費,未
繳回者,應予追繳。
第 6 條
本辦法自發布日施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