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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規內容

法規名稱: 宜蘭縣公益彩券盈餘分配款管理運用辦法
公發布日: 民國 93 年 10 月 21 日
修正日期: 民國 104 年 01 月 27 日
發文字號: 府秘法字第1050016039號令 令
法規體系: 社政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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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 1 條
宜蘭縣政府(以下簡稱本府)為有效管理運用公益彩券盈餘分配款(以下簡稱本款項),辦理社會福利等公益活動,特依公益彩券發行條例第六條第二項規定訂定本辦法。
第 2 條
本府為有效運用公益彩券盈餘,應設公益彩券盈餘管理委員會廣徵意見,
其設置要點由本府另訂之。
第 3 條
公益彩券盈餘分配款應編列於單位預算,採收支對列方式編列,並於預算
書說明欄中以附註表達歲入來源。
第三條之一  本款項收入來源:
       一、公益彩券盈餘分配款。
       二、專戶孳息收入。
       三、其他收入。
第 4 條
第一條  本款項應專款專用,其運用範圍如下:
     一、 兒童及少年福利。
     二、 婦女福利。
     三、 老人福利。
     四、 身心障礙福利。
     五、 急難或社會救助。
     六、 補助及辦理各項福利服務方案。
     七、 其他社會福利相關公益活動。
        前項各款之分配比例,本府應於年度預算編列前,召開宜蘭縣公益彩券盈餘管理委員會徵詢意           見,並依其決議辦理。
第 5 條
申請本款項補助之單位,應將執行成果及效益報由公益彩券盈餘管理委員
會查核,如未依核定計畫執行或逾期未執行時,應主動繳回撥用經費,未
繳回者,應予追繳。
第 6 條
本辦法自發布日施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