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 1 條 |
宜蘭縣政府(以下簡稱本府)為有效管理運用公益彩券盈餘分配款(以下簡稱本款項),辦理社會福利等公益活動,特依公益彩券發行條例第六條第二項規定訂定本辦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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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 2 條 |
本府為有效運用公益彩券盈餘,應設公益彩券盈餘管理委員會廣徵意見, 其設置要點由本府另訂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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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 3 條 |
公益彩券盈餘分配款應編列於單位預算,採收支對列方式編列,並於預算 書說明欄中以附註表達歲入來源。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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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三條之一 本款項收入來源:
一、公益彩券盈餘分配款。
二、專戶孳息收入。
三、其他收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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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 4 條 |
第一條 本款項應專款專用,其運用範圍如下:
一、 兒童及少年福利。
二、 婦女福利。
三、 老人福利。
四、 身心障礙福利。
五、 急難或社會救助。
六、 補助及辦理各項福利服務方案。
七、 其他社會福利相關公益活動。
前項各款之分配比例,本府應於年度預算編列前,召開宜蘭縣公益彩券盈餘管理委員會徵詢意 見,並依其決議辦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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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 5 條 |
申請本款項補助之單位,應將執行成果及效益報由公益彩券盈餘管理委員 會查核,如未依核定計畫執行或逾期未執行時,應主動繳回撥用經費,未 繳回者,應予追繳。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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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 6 條 |
本辦法自發布日施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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