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歷史法規

法規名稱: 宜蘭縣政府公共工程優質獎評選及獎勵作業要點
民國 102 年 01 月 24 日
圖表附件:
辦  法:
法規內容:

一、宜蘭縣政府(以下簡稱本府)為公開表揚優良公共工程,提升公共工程品質,促進廠商良性競爭,特訂定本要點。



二、公共工程優質獎,依工程性質區分類別如下:

㈠土木水利工程類:道路運輸工程、垃圾掩埋場工程、共同管道工程、新市鎮開發工程、橋梁工程、海岸河川整治及水利工程、水土保持之處理及維護工程、港灣工程、下水道工程及自來水工程及其他相關工程等。

㈡建築工程類:公有建築物工程或相關工程等。

㈢設施工程類:污水處理廠工程、焚化廠工程、環工設備設施組裝系統工程、交通控制系統工程、電業設備工程及機電或系統工程等。



三、本要點獎勵分特優、優等及佳作三個等級,依第二點各工程類別之獎項及獎額為每一類別特優一名,優等二名,佳作若干名

各類獎項、獎額得從缺。



四、參選公共工程優質獎應符合下列規定:

㈠本府暨所屬各機關學校主辦之公共工程,經本府工程施工查核委員評分達甲等以上案件。

㈡本縣各鄉(鎮、市)公所主辦之公共工程,經本府工程施工查核委員評分達甲等以上案件。

㈢本府暨所屬各機關學校及本縣各鄉(鎮、市)公所(以下簡稱本縣各機關)主辦之公共工程,經主辦機關督導小組督導成績優良且主動推薦之案件。

前項各款工程依核定之施工進度表,其施工進度累計至當年度推薦報名截止日前應達百分之七十以上,且進度落後幅度在百分之五以內。

符合第一項參選資格之案件,包含前一年五月一日至當年四月三十日完工曾受本府工程施工查核小組查核者。

曾獲選為本府公共工程優質獎之工程,不得再行參選。 

第一項各款之參選工程件數得經評選委員會決議增減之。



五、公共工程有下列情形之ㄧ者,不得參選:

㈠設施工程類之機電設備單獨辦理發包,未完成全部系統測試及試運轉或性能未符合設計需求。

㈡施工期間工作場所內,有因職業災害而死亡或因職業災害而住院人員達三人以上。

㈢廠商有政府採購法第一百零一條第一項各款情事之一。

㈣施工期間曾因違反環境保護法規、勞工安全衛生法規,受主管機關處全部停工一次或部分停工二次以上之處分;巨額採購工程累計罰款金額達新臺幣一百萬元;查核金額以上未達巨額之工程累計罰款金額達新臺幣三十萬元;或未達查核金額之工程累計罰款金額達新臺幣十萬元。



六、公共工程優質獎評選作業,每年辦理一次,評選作業程序及時程如下:

㈠一月至三月接受各機關推薦,並依工程施工查核小組組織準則及工程施工查核小組作業辦法辦理工程施工查核。

㈡四月份成立評選委員會。

㈢五月份彙整年度(去年五月至本年四月)公共工程施工查核結果。

㈣六月份召開評選委員會初選會議, 核定評選標準及參選工程。

㈤六至七月份評選委員赴工地現場實地勘查、聽取簡報並查閱相關文件紀錄及工程品質、進度,依勘查結果及評分標準評分。

㈥八月份召開評選委員會決選會議,核定得獎名單。

㈦九月份公告得獎名單及頒發公共工程優質獎。 

前項第一款推薦係指工程主辦機關對工程設計、監造及施工等廠商履約品質績效良好,有意願參加評選者,得具函向評選委員會推薦。

主辦機關推薦參選時,應檢附附件一及下列二款文件:

㈠工程契約、設計監造服務契約、專案管理契約、統包契約及委託代辦正式函(含首頁契約標的、契約金額、履約承商及末頁立約雙方用印資料)。 

㈡施工計畫書(含安全衛生管理計畫及交通維持計畫)、品質計畫書及監造計畫書審查紀錄表及上開核定之計畫書內容影本。



七、參選工程經評選委員評審總分按分數排序名次,並經會議決議給獎者,得由實地勘查評選委員視該工程之辦理機關(含代辦機關)、廠商(包括設計廠商、監造廠商、專案管理廠商及承攬廠商)對品質提昇之貢獻度,提出建議獲獎名單,經評選委員會決議後給獎,必要時得從缺。

評選委員評審標準如附件二。



八、獲獎機關及廠商,佳作頒發獎狀一幅、優等及特優頒發獎座一座及獎狀一幅。



九、獲獎機關(單位)人員獎勵如下: 

㈠由本府函請獲獎之機關(單位),對所屬人員依貢獻度及相關規定辦理獎勵,其獎勵情形如下:

⒈特優:最高記大功一次。

⒉優等:最高記功二次。

⒊佳作:最高記功一次。

㈡得優先列為當年度本府工作績優人員或行政院模範公務人員候選人。



十、獲獎廠商依獲獎等第,給予不同獎勵期間:

㈠特優獎勵期間為二年。

㈡優等獎勵期間為一年六個月。

㈢佳作獎勵期間為一年。

前項獎勵期間自頒獎之次年一月一日起算。



十一、獲獎廠商在獎勵期間內參加本縣各機關之採購,獎勵措施如下: 

㈠限制性招標之採購,得優先邀請符合該採購資格條件之廠商參與議價或比價。 

㈡公開評選之採購,得列為評選項目加分參考。

㈢參加本縣各機關辦理工程招標時,其押標金、履約保證金、保固保證金得降低百分之五十。

㈣承攬本縣各機關工程時,其保留款得降低百分之五十。

㈤請領工程預付款時,得申請增加決標金額(扣除保險及稅捐)百分之十。但預付款額度超過百分之三十或預算不足支應之部份,不予獎勵。

前項獎勵須載明於採購案招標文件,始得適用。



十二、決標後方為優良廠商者於獎勵期間內,亦適用前點之獎勵措施。



十三、本府得視實際需要辦理觀摩優良廠商已完成或施工中之工程,藉以相互切磋提升施工品質及履約管理技能。



十四、本縣各機關辦理勞務、工程採購時,如未在招標文件中訂定第十一點及第十二點之獎勵條款者,廠商得在該機關辦理招標文件樣稿公開閱覽或於招標期間內,以書面向招標機關請求列入。



十五、獲獎之廠商在獎勵期間內,有下列情形之一者,得公告取消獎勵: 

㈠被刊登於政府採購公報之拒絕往來廠商。

㈡違反營造業法、建築法、技師法、工程技術顧問公司管理條例或其他法令規定,並經主管機關處以停業處分或註銷其登記證。

㈢廠商所承攬之工程經鑑定為高氯離子混凝土或鋼筋幅射污染。 

㈣本縣各機關工程,經法律程序確定有品質或履約能力之瑕疵者。

㈤其他履約不良事蹟經提報本會決議取消獎勵。

前項取消獎勵公告日起,廠商不再適用獎勵措施,已與其簽立合約之本縣各機關應通知該廠商於期限內補足原獎勵差額,其不依期限補足者,自其爾後之工程估驗款中扣除,至補足差額為止。



十六、本府為辦理公共工程優質獎評選事宜,設公共工程優質獎評選委員會(以下簡稱本會),其權責如下:

㈠召開初選會議核定參選工程。

㈡實地勘查參選工程。

㈢召開決選會議決選得獎工程及獲獎對象。

㈣其他有關評選及獎勵事項。



十七、本會置召集人由縣長指派本府主管兼任,副召集人由工程施工查核小組副召集人兼任,其餘委員由公共工程委員會工程施工查核委員資料庫(不限本府名單)內遴聘五人至七人擔任。



十八、本會委員任期至完成當年度本會決選會議且無待處理事項後免兼。



十九、本會會議以召集人為主席,召集人因故不能出席時由副召集人代理。

前項會議應有全體委員過半數之出席,及出席委員過半數同意之決議行之。



二十、本會之行政業務由本府工程施工查核小組辦理,並置執行秘書一人,處理會務。



二十一、本會得視參選工程多寡和業務需要進行分組及分工,對分組辦理之結果,應經本會會議決始得作為評比結果。



二十二、委員應親自出席會議。委員關於案件審議、決議之迴避,依行政程序法第三十二條及第三十三條之規定。



二十三、委員對於會議之決議有不同意見者,得要求將不同意見載入會議紀錄或將意見書附於會議紀錄,以備查考。



二十四、本會之外聘委員均為無給職。但得依相關規定支給費用。