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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宜蘭縣政府(以下簡稱本府)為公開表揚優良公共工程,提升公
共工程品質,促進廠商良性競爭,特訂定本要點。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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二、推薦機關為本府各單位、所屬機關學校及宜蘭縣(以下稱本縣)
各鄉(鎮、市)公所(以下簡稱各機關)。
公共工程優質獎分類如下:
(一)工程優質獎:
1.土木水利工程類:道路運輸工程、工業區開發工程、垃
圾掩埋場工程、共同管道工程、新市鎮開發工程、橋梁
工程、蓄水工程、海岸河川整治及水利工程、水土保持
之處理及維護工程、港灣工程、下水道工程及自來水工
程及其他相關工程等。
2.建築工程類:一般建築物(包含辦公室、教室、國民住宅
、停車場建築工程或其他類似公有建築物工程等)、特殊
建築物(包含圖書館、體育館、競技場、博物館、音樂廳
、劇場、紀念性建築物或其他類似公有建築物工程等)。
3.設施工程類:污水處理廠工程、焚化廠工程、環工設備
設施組裝系統工程、交通控制系統工程、電業設備工程
及機電或系統工程等。
(二)個人貢獻獎。
前項第一款所定工程優質獎,依其工程規模分為二級推薦:
(一)第一級工程:契約金額在新臺幣五千萬元以上之工程。
(二)第二級工程:契約金額在新臺幣一百五十萬元以上未滿五
千萬元之工程。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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三、公共工程優質獎之獎項及獎額如下:
(一)工程優質獎:依前點第二項第一款及第三項規定所定工程
類別及級別,每一工程類別之每一級別特優一名,優等三
名,佳作若干名。
(二)個人貢獻獎。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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四、參選公共工程優質獎之案件應符合下列條件:
(一)工程優質獎:
1.符合下列規定之一:
(1)各機關主辦之公共工程,經工程施工查核委員評分達
甲等以上案件。
(2)各機關主辦之公共工程,經由該機關成立之工程督導
小組督導,認定足堪為工程表率者,以推薦二件為限
。
2.為前一年五月一日至受推薦當年四月三十日完工之工程,
且依核定之施工進度表所定進度,工程施工進度累計至當
年度推薦報名截止日前已達百分之七十以上、進度落後幅
度在百分之五以內。
3.未曾獲選為本府公共工程優質獎之工程。
(二)個人貢獻獎:
1.推動公共工程品質及執行成效優良,且主辦之工程曾獲得
本府公共工程優質獎或行政院公共工程委員會辦理之公共
工程金質獎。
2.於三年內未曾獲得個人貢獻獎。
依前項第一款第一目之二推薦之案件,以經評選委員會決議納入
評選者為限。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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五、參選公共工程優質獎之案件有下列情形之一者,不得參選:
(一)工程優質獎:
1.設施工程類之機電設備單獨辦理發包,未完成全部系統
測試及試運轉或性能未符合設計需求。
2.施工期間工作場所內,有因職業災害而死亡或因職業災
害而住院人員達三人以上。
3.廠商有政府採購法第一百零一條第一項各款情事之。
4.施工期間曾因違反環境保護法規,受主管機關處全部停
工一次或部分停工二次以上之處分;契約金額為新臺幣
二億元以上之工程累計罰款金額達新臺幣一百萬元;新
臺幣五千萬元以上未達二億元之工程累計罰款金額達新
臺幣三十萬元;或未達新臺幣五千萬元之工程累計罰款
金額達新臺幣十萬元。
(二)個人貢獻獎:最近二年未曾列入年終考核應改善人員,且
最近二年未受刑事處分、懲戒處分、彈劾、糾舉或平時考
核申誡(含)以上之處分。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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六、公共工程優質獎評選作業,每年辦理一次,評選作業程序及時
程如下:
(一)工程優質獎:
1.四月份成立評選委員會。
2.五月份彙整年度(前一年五月至當年四月)公共工程施工
查核結果。
3.五月底前各機關應將工程優質獎推薦書(如附件一)一式九
份及下列文件送交本府辦理初選作業:
(1)工程契約、設計監造服務契約、專案管理契約、統包契
約及委託代辦正式函(含首頁契約標的、契約金額、履
約承商及末頁立約雙方用印資料)。
(2)施工計畫書(含安全衛生管理計畫及交通維持計畫)、
品質計畫書及監造計畫書審查紀錄表及上開核定之計畫
書內容影本。
4.六月份召開評選委員會初選會議,核定評選標準及參選工
程。
5.七月份評選委員赴工地現場實地勘查、聽取簡報並查閱相關
文件紀錄及工程品質、進度,依勘查結果及評分標準評分。
6.八月份召開評選委員會決選會議,核定得獎名單後公告得獎
名單。
7.九月份頒發公共工程優質獎。
(二)個人貢獻獎:
1.五月底前各機關將個人貢獻獎推薦書(如附件二)一式九份送
交本府辦理初選作業。
2.六月份召開評選委員會初選會議,核定得參加決選者。
3.八月底前召開決選會議,核定得獎名單後公告得獎名單。
4.九月份頒發個人貢獻獎。
個人貢獻獎之參選者,各推薦機關以一人為原則。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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七、參選公共工程優質獎者經評選委員評分,其評審總分按分數排序
名次,並經會議決議給獎者,得由實地勘查評選委員視該工程之
辦理機關(含代辦機關)、廠商(包括設計廠商、監造廠商、專
案管理廠商及承攬廠商)對品質提昇之貢獻度,提出建議獲獎名
單,經評選委員會決議後給獎,必要時得從缺。
工程優質獎參選之件數、類別及級別與個人貢獻獎得經評選委員
會決議調整之。
評選委員評審標準如附件三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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八、公共工程優質獎之獎勵如下:
(一)工程優質獎:獲獎機關及廠商,佳作頒發獎狀一幅、優等
及特優頒發獎座一座及獎狀一幅。
(二)個人貢獻獎:獎狀一幅。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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九、本府得函請獲獎機關或獲獎者所屬機關,對獲獎機關所屬人員
或獲獎者依貢獻度及相關規定辦理下列獎勵:
(一)工程優質獎:
1.特優:最高記大功一次,並得頒給合計最高新臺幣三萬元
之等值商品禮券。
2.優等:最高記功二次,並得頒給合計最高新臺幣二萬元之
等值商品禮券。
3.佳作:最高記功一次,並得頒給合計最高新臺幣一萬元之
等值商品禮券。
(二)個人貢獻獎:獲獎者得記功二次,並得頒給合計最高新臺
幣一萬元之等值商品禮券。
獲獎機關所屬人員及個人貢獻獎獲獎者得優先列為當年度本府工
作績優人員或行政院模範公務人員候選人。
參與公共工程優質獎決選且最後未獲獎者,本府得函請該機關或
其所屬機關依所屬人員或參選者之貢獻度最高核予嘉獎二次。
第一項所定等值商品禮券,所需經費由該工程主辦機關相關預算
項下支應。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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十、獲獎廠商依獲獎等第,給予不同獎勵期間:
(一)特優獎勵期間為二年。
(二)優等獎勵期間為一年六個月。
(三)佳作獎勵期間為一年。
前項獎勵期間自頒獎之次年一月一日起算。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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十一、獲獎廠商在獎勵期間內參加各機關之採購,獎勵措施如下:
(一)限制性招標之採購,得優先邀請符合該採購資格條件之
廠商參與議價或比價。
(二)公開評選之採購,得列為評選項目加分參考。
(三)參加各機關辦理工程招標時,其押標金、履約保證金、
保固保證金得減收百分之五十。
(四)承攬各機關工程時,其估驗保留款得減收百分之五十。
(五)請領工程預付款時,得申請增加決標金額(扣除保險及
稅捐)百分之十。但預付款額度超過百分之三十或預算
不足支應之部份,不予獎勵。
前項獎勵須載明於採購案招標文件,始得適用。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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十二、決標後方為優良廠商者於獎勵期間內,亦適用前點之獎勵措
施。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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十三、本府得視實際需要辦理觀摩優良廠商已完成或施工中之工程
,藉以相互切磋提升施工品質及履約管理技能。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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十四、各機關辦理勞務、工程採購時,如未在招標文件中訂定第十
一點及第十二點之獎勵條款者,廠商得在該機關辦理招標文
件樣稿公開閱覽或於招標期間內,以書面向招標機關請求列
入。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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十五、獲獎之廠商在獎勵期間內,有下列情形之一者,得公告取消
獎勵:
(一)被刊登於政府採購公報之拒絕往來廠商。
(二)違反營造業法、建築法、技師法、工程技術顧問公司管
理條例或其他法令規定,並經主管機關處以停業處分或
註銷其登記證。
(三)廠商所承攬之任一工程,如因可歸責該廠商之事由,經
工程施工查核小組評定查核成績為丙等。
(四)各機關工程,經法律程序確定有品質或履約能力之瑕疵
者。
(五)其他履約不良事蹟經提報本會決議取消獎勵。
(六)完工前發生死亡職災或因品質不佳發生國家賠償事件。
(七)得獎工程自參選至頒獎之次年起五年內,有發生嚴重設
計、施工問題,並經本府組成複查評估小組審查確定屬
情節重大,或工程損壞且歸責於廠商。
前項取消獎勵公告日起,廠商不再適用獎勵措施,已與其簽
立合約之各機關應通知該廠商於期限內補足原獎勵差額,其
不依期限補足者,自其爾後之工程估驗款中扣除,至補足差
額為止。
個人貢獻獎獲獎人員自獲獎公告之次日起三年內,所負責之
工程因個人操守經有罪判決確定或緩起訴處分確定者,得取
消其得獎資格,並追討領受之獎(座)狀、獎金(含禮券或
提貨券)或其價額。
廠商獲獎資格經取消之次屆不得推薦參選優質獎。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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十六、本府為辦理公共工程優質獎評選事宜,設公共工程優質獎評
選委員會(以下簡稱本會),其權責如下:
(一)召開初選會議核定參選工程。
(二)實地勘查參選工程。
(三)召開決選會議決選得獎工程及獲獎對象。
(四)其他有關評選及獎勵事項。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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十七、本會召集人由工程施工查核小組召集人兼任,副召集人由工
程施工查核小組副召集人兼任,並為當然委員,其餘委員由
公共工程委員會工程施工查核委員資料庫(不限本府名單)內
遴聘五人以上擔任。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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十八、本會委員任期至完成當年度本會決選會議且無待處理事項後
免兼。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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十九、本會會議以召集人為主席,召集人因故不能出席時由副召集
人代理。
前項會議應有全體委員過半數之出席,及出席委員過半數同
意之決議行之。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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二十、本會之行政業務由本府工程施工查核小組辦理,並置執行秘
書一人,處理會務。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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二十一、本會得視參選工程多寡和業務需要進行分組及分工,對分
組辦理之結果,應經本會會議決始得作為評比結果。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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二十二、委員應親自出席會議。委員關於案件審議、決議之迴避,
依行政程序法第三十二條及第三十三條之規定。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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二十三、委員對於會議之決議有不同意見者,得要求將不同意見載
入會議紀錄或將意見書附於會議紀錄,以備查考。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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二十四、本會之外聘委員均為無給職。但得依相關規定支給費用。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