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歷史法規

法規名稱: 宜蘭縣政府暨所屬機關學校工友遴用要點
民國 99 年 02 月 03 日
法規內容:

一、目的:為提升本府及所屬機關、學校工友人員素質,加強其服務效能
    ,兼顧嘉惠弱勢團體,透過慎重選才以落實用才政策,特訂定本要點
    。


二、依據:事務管理規則第三章僱用辦理。


三、遴用條件如下:
 (一) 基本條件:
      1.國民小學以上學校畢業或同等學歷。
      2.思想純正、品行端正、無前科等不良紀錄及嗜好。
      3.年滿十六歲以上,五十歲以下。
      4.經公立醫院體格檢查,身心健康,體力足以勝任所指派之工作者
        。
 (二) 特殊專長:
      1.技術工友除前款之基本條件外,並應具備工作所需之技術專長經
        考驗合格,其用人辦法由考核單位另訂之。
      2.駕駛人員除前條款之基本條件外,並應具備職業駕駛執照。
      3.其他經用人單位認定須具備之專長。


四、符合下列條件之一者,得予優先遴用:
 (一) 生活扶助戶中有工作能力者,惟每戶以進用一人為限。
 (二) 喪偶、離婚之單親女性,需獨立扶養負擔家計者 (需檢具相關證明
      文件) 。


五、遴選委員會:(以下簡稱遴委會)
(一)遴委會置召集人一人,人選由縣長指派,其餘委員由秘書處、人事
            處、社會處及用人單位各派員一人,共五人。

(二)遴委會委員之本人或其配偶、三等親內之血親、姻親,或曾有此關
            係者參與遴選時,委員應自行迴避。



六、本要點奉 縣長核定後實施,修正時亦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