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歷史法規

法規名稱: 宜蘭縣中小學校長遴選作業要點
民國 103 年 03 月 25 日
法規內容:

宜蘭縣政府(以下簡稱本府)為辦理縣立中小學校長遴選作業,特訂定本要點。



二、本府為辦理所屬中小學校長遴選,於各校校長任期屆滿或出缺前四個月,成立宜蘭縣中小學校長遴選委員會(以下簡稱遴委會),負責辦理遴選或同意之作業。
遴委會置委員十一人,其中一人為召集人,由縣長指派;一人為副召集人,由教育處長兼任其餘委員由下列人員聘(派)兼之:
(一)縣府代表一人。
(二)學者專家二人。
(三)校長代表一人。
(四)本縣教師組織代表一人。
(五)縣級家長團體代表一人。
(六)出缺或申請連任校長之學校教師代表一人及家長代表二人。
第二項第三款至第五款之代表由校長協會、教師組織、家長團體,依各遴選類型學校分別推薦二倍以上之參考名單,由縣長聘任之。
第二項第六款之出缺學校教師代表,於辦理該校校長出缺之遴選、連任或延任時,始具委員資格。教師代表應由學校專任教師選舉產生,投票人數不得少於專任教師人數二分之一;家長代表應由學校家長會長召集會員代表集會,並依無記名投票互選產生之,參與投票之會員代表不得少於會員代表總數二分之一。
委員任期一年,委員於任期內出缺時,得補聘至原任期屆滿之日止。但代表機關、團體出任者,隨本職進退。
第二項委員單一性別比例不得少於三分之一。
遴委會於審議原住民族中、小學及原住民重點學校校長遴選案時,得增加具原住民族身分之學者專家一人及具家長身份者一人,不受第二項委員總數之限制。



三、遴委會之任務如下:
(一)校長遴選作業方式、遴選基準、資格審查、考評結果及其相關審議事項。
(二)校長任期屆滿申請連任之審議事項。
(三)現職校長參加出缺學校校長遴選之審議事項。
(四)前二款以外出缺學校校長遴選之審議事項。
第二點第二項第六款教師代表及家長代表於審議前項第一款事項時,不得參與。



四、遴委會開會時,若有委員本人或其配偶、五親等內之血親、三親等以內之姻親,或曾有以上親屬關係者參與遴選,相關委員應自行迴避。



五、遴委會開會時,委員應親自出席,不得委派他人代表。非有三分之二以上委員出席,不得開議。非有出席委員過半數同意,不得決議。
前項決議,委員有第四點應行迴避之情事者,不計入出席委員人數。



六、遴委會視任務需要不定期開會,由召集人召集,並擔任主席,召集人因故不能出席時,由副召集人擔任主席。



七、委員對會議程序,內容及校長人選負有保密義務。任期內不得與參加校長遴選者就相關遴選事項,有程序外之接觸。



八、參加校長遴選者,應具有教育人員任用條例第三條至第五條、第六條之一所定資格,且無第三十一條第一項、第三十三條所定情事。
未具前項規定資格者,不得參加校長遴選;已參加者,撤銷其資格,已聘任為校長者,撤銷其聘任。



九、遴委會辦理校長遴選審查作業分二階段辦理:
()現職校長申請連任、轉任審查:
1.連任:任滿四年原校連任者。
2.轉任:任滿八年、任滿四年不原校連任、在該校連任任期已達二分之一以上者。
()出缺學校新任校長遴選審查。
原校連任者,經遴委會決議,得採書面審查。
因學校併班或改制為分校、分班者得於任期未屆滿前,參加轉任之遴選。
連任、轉任未獲同意之現職校長得報名參加原學校以外之出缺學校新任校長遴選審查。
原住民族中、小學及原住民重點學校之校長遴選作業,應優先就具原住民族身分之候選校長審查之。經審查皆不通過時,始得進行未具原住民身分之候選校長審查。
經第一項程序遴選後仍有缺額時,本府得徵詢具有校長候聘資格者之同意,逕行遴聘為該校校長。



十、校長任期屆滿時得回任教師,若無適當職缺,得比照超額教師方式處理或同意其辦理專案退休。但任期屆滿後一年內屆齡退休者,得提出未來校務發展計畫申請延任,經原學校校務會議通過,並報本府同意後,延任原學校校長職務至退休之日。



十一、遴選作業於每年暑假前辦理,由本府公告中小學校長遴選學校名單,候聘者每人至少選填二校為志願,志願無優先順序,並按筆畫由少至多填寫。
候選校長應針對志願學校撰寫辦學理念或相關計畫文件,送遴委會。



十二、校長遴選作業程序如下:
()有意願參與候聘之校長提交志願表。
()辦學理念溝通及說明會:由本府統一辦理候聘校長辦學理念說明,並和志願學校之教師及家長代表對談。
()召開遴選委員會審議。
()公布遴選結果。
()縣長核聘。
各出缺學校不得以任何形式,另行辦理候聘校長之辦學說明或對談會。