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歷史法規

法規名稱: 宜蘭縣國民中小學超額教師遷調作業要點
民國 104 年 11 月 11 日
圖表附件:
法規內容:

一、宜蘭縣政府(以下簡稱本府)為辦理本縣所屬國民中小學(以下簡稱學校)
    超額教師遷調作業,依據教師法第十五條,訂定本要點。


二、為保障教師工作權,有效運用教育人力,凡學校之超額教師應予遷調他校
    服務。


三、本要點所稱超額教師,係指學校因減班、停辦、解散時,致教師現有員額
    超過核定編制員額數之教師。
    兩校以上整併、分校分班裁併或學校委託私人辦理者,得比照本要點辦理
    教師遷調作業。


四、有超額教師之學校,不得將教學不力或不能勝任工作之教師,提列為超額
    教師名單。


五、作業原則如下:
(一)凡有超額教師之學校,應調查教師意願,以自願為優先,填寫超額教師積
    分表,將普通班及特教班(含身障及資優)教師積分分開計列,交由各校教
    師評審委員會審定,於本府訂定期限前,依積分排序,提列超額教師名單
    (附件一)與積分表(附件二),送本府教育處辦理遷調作業。國民中學
    應依當學年度領域(科別)授課時數提次學年度教師排課分析表,由各校
    課程發展委員會依當學年度教學人員之師資結構計算各領域(科別)教師
   員額比例,由領域(科別)超額節數比較高者填寫超額教師積分表。
(二)有超額教師之學校,因教師請病假、育嬰假、研習、進修、受訓、公假與
    其他留職停薪等事由,請假期滿一學年以上者,本府得保留相等人數之超
    額教師,免予調動。
(三)當學年度八月起至翌年七月底止因病假、育嬰假、研習、進修、受訓、服
    兵役、公假與其它留職停薪等情事,依法請假期滿一學年以上之教師,不
    得列入超額教師員額。
(四)學校基於教學及學生輔導工作需要,當學年度下列教師不得列入超額教師
    名單:
 1、國民中學:專任輔導教師且具有國中輔導活動科合格教師證書。
 2、國民小學:專任輔導教師且具有國小輔導專長資格、任教英語科目教師且
    具有國小英語專長資格及英語授課節數達應授節數二分之一以上。
(五)商借至本府者,其服務年資應列入超額積分表本校服務年資。
    具下列年資者,其服務年資應不列入超額積分表學校服務年資:
 1、留職停薪之期間。
 2、現為普通班教師,前任教特教班且具有特教合格教師證之期間。
 3、未具正式編制教師身分前服兵役之期間。
(六)遷調作業依下列方式辦理:
 1、學校提報缺額送本府教育處製成缺額表,公布縣內各校供超額作業之缺額
    及超額教師人數。
 2、超額教師選填志願表方式如下:
 (1)國民中學:得填具全縣符合其領域(科別)出缺學校。
 (2)國民小學:得填具全縣符合其志願之出缺學校。
 3、本作業程序由本府另訂原則,分發時積分比序如下:
 (1)國民中學:依其積分高低依序為同領域同科別、同領域不同科別、其他第
    二專長。
 (2)國民小學:依其積分高低按志願依序遷調,若積分相同者則依年齡、本縣
    服務年資、服務總年資逐項比序。各比序項目均相同時,以抽籤決定。
 4、超額教師積分相同選填之志願亦相同者,其作業順序如下:
 (1)以年長者優先遷調。(採計至出生年齡依年、月、日順序比較)
 (2)抽籤方式處理。
 5、依以上各款順序仍無法辦理遷調作業時,由本府協調處理。
(七)超額教師遷調他校服務,以各校開列之現有缺額為準,除有教師法第十四
    條第一項各款規定情事者外,被遷調之學校不得藉故拒絕。
(八)各校新聘教師評審作業應於超額教師遷調完成後處理。
(九)有超額教師之學校,在超額教師遷調完成後,自當學年度八月起至翌年七
    月三十一止,不得因增班而增聘教師;在當學年度七月三十一日前有教師
    出缺者,為避免影響課務安排損及學生學習權益,已超額遷調他校之教師
    不再遷調返回原校服務,不得異議。