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歷史法規

法規名稱: 宜蘭縣補助學校體育團隊參加外縣市各項體育競賽實施要點
民國 95 年 12 月 18 日
法規內容:

壹、實施目的:為推展學校體育,提高本縣運動水準,鼓勵各級學校致力
    體育訓練,特定訂本要點。


貳、補助對象:本縣所轄高中、國中、國小籌組體育團隊者。


參、補助原則:
一、參加外縣市之體育競賽以教育主管單位(教育部、體委會、縣市政府
    )核准有案或中華民國單項運動協會辦理之各項錦標賽為原則。
二、學校體育團隊應為當年度參加本府辦理之各項錦標賽獲第一名之隊伍
    ,如有特殊情形,視實際狀況補助。
三、本府年度預算內,如申請學校已編有體育重點發展學校經費者,仍於
    學校原預算額度內支應,支應不足,始可提出補助申請。
四、經本府核定為體育重點發展學校之學校,優先補助。


肆、補助標準:
一、補助視參加比賽之隊職員人數分別補助之,隊員(選手)按報名人數
    補助,職員視參加競賽規程規定報名職員人數而定,如無規定,以五
    人為限。
二、本府以補助每隊參賽經費三萬元整為原則,不足經費由參賽單位自籌
    。
三、每校依參賽項目之不同,每個單項體育團隊補助次數最多以四次為原
    則。


伍、補助項目:
一、交通費:以每人搭乘自強號火車往返車程為計算標準。
二、膳食費:每人每天二佰元整,補助日數為比賽日數加一天。
三、住宿費:每人每天四佰元整,補助日數與比賽日數相同。
四、雜支:不得超過經費總額百分之五。


陸、申請補助,應填具申請表(如附件),於比賽前函報本府申請,並應
    檢附競賽規程及報名表影本供審核。


柒、經費核銷方式:
一、本縣縣立學校於收到本府經費補助核定函後,應依「宜蘭縣地方教育
    發展基金經費執行流程簡化方案」規定,儘速備據洽領,原始憑證留
    校備查,並於活動辦理完竣後一個月內將結報表乙份送本府備查。
二、本縣國立、私立學校於收到本府經費補助核定函後,應儘速備據送本
    府洽領,並於活動辦理完竣後一個月內將原始憑證送本府辦理核銷轉
    正手續。


捌、經本府核准補助參加外縣市體育競賽之團隊,因故未與賽者,應繳回
    補助款。


玖、經本府核准補助參加外縣市體育競賽之團隊,於競賽期間發生有損團
    隊榮譽之情事,經查屬實者,除依有關規定處理外,並應繳回補助款
    。


拾、比賽成果(成績、照片)應妥善建檔,以供本府不定時考核或蒐集相
    關資料之需。


拾壹、本要點奉縣長核定後實施,修正時亦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