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一、宜蘭縣政府(以下簡稱本府)為推展學校體育,提高宜蘭縣(以下
簡稱本縣)運動水準,鼓勵各級學校致力體育訓練,特訂定本要
點。 |
|
二、本縣轄內高中、國中或國小籌組體育團隊,至外縣(市)參加教
育部、體育署、直轄市、其他縣(市)政府核准有案或中華民國
單項運動協會辦理之各項體育競賽,得申請補助。 |
|
三、本府視參加比賽之隊(職)員人數分別補助之,隊員(選手)
按報名人數補助;職員視參加競賽規程規定報名職員人數而
定。如無規定,以五人為限。
補助每隊參賽經費以六萬五千元為限,不足經費由參賽單位
自籌。
每校依參賽項目之不同,每個單項體育團隊補助次數最多以
二次為限,每次以一隊為限。 |
|
四、補助項目如下:
(一)交通費:
1.參賽隊(職)員十五人以下者,補助一輛中型巴士專車車
資,每天每輛以一萬元為限;十六人以上未達四十人者
,補助一輛大型巴士專車車資,每天每輛以一萬二千元
為限。
2.參賽隊(職)員四十人以上者,再增加補助一輛中型巴士
專車車資,每天每輛以一萬元為限;逾中型巴士可容納
人數時,則補助大型巴士專車車資,或補助相當於每人
搭乘自強號火車往返票價之車資。
3.前二目車資補助,以實際支出費用,覈實補助。
(二)膳食費:每人每天三百五十元整,補助日數為比賽日數加
一天。
(三)住宿費:每人每天七百五十元整,補助日數與比賽日數相
同。
(四)雜支:不得超過經費總額百分之五。 |
|
五、各校體育團隊申請補助,應於比賽前十五日填具申請表(如附件
),並檢附競賽規程及報名表影本向本府申請。 |
|
六、經本府核准補助參加外縣(市)體育競賽之團隊,因故未與賽者
,應繳回補助款。 |
|
七、經本府核准補助參加外縣(市)體育競賽之團隊,於競賽期間發
生有損團隊榮譽之情事,經查屬實者,除依有關規定處理外,
並應繳回補助款。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