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歷史法規

法規名稱: 宜蘭縣政府獎勵開源實施要點
民國 98 年 05 月 08 日
法規內容:

一、宜蘭縣政府(以下簡稱本府)為增益庫收,激發本府創意團隊之潛能
    ,促使各業務單位提出開源計畫,特訂定本要點。


二、本要點獎勵對象為開源計畫提報人及本府各單位暨所屬機關學校。


三、開源計畫提報程序如下:
(一)提報單位針對本單位主辦業務擬具開源計畫(如附表 1),簽會本
      府財政處、主計處及相關單位,奉縣長核准後通報實施。
(二)提報單位對非本單位主辦業務,提具開源計畫(如附表 1)建議者
      ,簽會本府財政處、主計處、業務主辦單位及相關單位,奉縣長核
      准後通報實施。


四、開源計畫成效計算方式如下:
(一)提報單位開源計畫成效應量化,並以實際增加縣庫淨收入為準,且
      須為縣庫統收統支之財源。
(二)各項開源計畫成效核算以一次為限,並以決算數為準,如計畫實施
      未滿一年者,經簽奉核可者,得於次年度再行計算成效辦理獎勵。
(三)成效計算格式(如附表 2)。


五、開源計畫經計算成效,核有增加縣庫淨收入者,依下列規定予以獎勵
    :
(一)增加縣庫淨收入一萬元以上,未逾一百萬元者:
      1.針對本單位主辦業務擬具開源計畫者,提報人記功二次。
      2.針對非本單位主辦業務,提報開源計畫者,提報人及主辦單位各
        記功一次。
(二)增加縣庫淨收入逾一百萬元以上未逾一千萬元者:
      1.針對本單位主辦業務擬具開源計畫者,提報人記一大功。
      2.針對非本單位主辦業務,提報開源計畫者,提報人及主辦單位各
        記一大功。
(三)增加縣庫淨收入逾一千萬元以上者:
      1.針對本單位主辦業務擬具開源計畫者,提報人記二大功。
      2.針對非本單位主辦業務,提報開源計畫者,提報人及主辦單位各
        記二大功。
(四)符合第二款、第三款規定,提報人及主辦單位頒給獎狀並於主管會
      報公開表揚。


六、年度提報之開源計畫,由本府財政處統一彙整,於每年度結束後,通
    知業務主辦單位,於年度決算後二個月內填具成效計算表,並簽奉縣
    長核准後,據以獎勵。


七、本要點奉縣長核定後實施,修正時亦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