法規內容:
一、宜蘭縣政府(以下簡稱本府)為增益庫收,激發本府創意團隊之潛能
,促使各業務單位提出開源計畫,特訂定本要點。
二、本要點獎勵對象為開源計畫提報人及本府各單位暨所屬機關學校。
三、開源計畫提報程序如下:
(一)提報單位針對本單位主辦業務擬具開源計畫(如附表 1),簽會本
府財政處、主計處及相關單位,奉縣長核准後通報實施。
(二)提報單位對非本單位主辦業務,提具開源計畫(如附表 1)建議者
,簽會本府財政處、主計處、業務主辦單位及相關單位,奉縣長核
准後通報實施。
四、開源計畫成效計算方式如下:
(一)提報單位開源計畫成效應量化,並以實際增加縣庫淨收入為準,且
須為縣庫統收統支之財源。
(二)各項開源計畫成效核算以一次為限,並以決算數為準,如計畫實施
未滿一年者,經簽奉核可者,得於次年度再行計算成效辦理獎勵。
(三)成效計算格式(如附表 2)。
五、開源計畫經計算成效,核有增加縣庫淨收入者,依下列規定予以獎勵
:
(一)增加縣庫淨收入一萬元以上,未逾一百萬元者:
1.針對本單位主辦業務擬具開源計畫者,提報人記功二次。
2.針對非本單位主辦業務,提報開源計畫者,提報人及主辦單位各
記功一次。
(二)增加縣庫淨收入逾一百萬元以上未逾一千萬元者:
1.針對本單位主辦業務擬具開源計畫者,提報人記一大功。
2.針對非本單位主辦業務,提報開源計畫者,提報人及主辦單位各
記一大功。
(三)增加縣庫淨收入逾一千萬元以上者:
1.針對本單位主辦業務擬具開源計畫者,提報人記二大功。
2.針對非本單位主辦業務,提報開源計畫者,提報人及主辦單位各
記二大功。
(四)符合第二款、第三款規定,提報人及主辦單位頒給獎狀並於主管會
報公開表揚。
六、年度提報之開源計畫,由本府財政處統一彙整,於每年度結束後,通
知業務主辦單位,於年度決算後二個月內填具成效計算表,並簽奉縣
長核准後,據以獎勵。
七、本要點奉縣長核定後實施,修正時亦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