您的瀏覽器不支援JavaScript功能,若網頁功能無法正常使用時,請開啟瀏覽器JavaScript狀態
跳到主要內容區塊
:::

法規內容

法規名稱: 宜蘭縣政府獎勵開源實施要點
公發布日: 民國 91 年 04 月 03 日
修正日期: 民國 107 年 10 月 17 日
發文字號: 府授財稅規字第1070203912號函
法規體系: 財政稅務
法規功能按鈕區
一、宜蘭縣政府(以下簡稱本府)為增益庫收,激發本府創意團隊之潛能
    ,促使各業務單位提出開源計畫,特訂定本要點。
二、本要點獎勵對象為開源計畫提報單位提案人及主辦單位有功人員。
三、開源計畫提報程序如下:
(一)提報單位針對本單位主辦業務擬具開源計畫(如附表1),簽會
宜蘭縣政
      府財政稅務局(以下簡稱財稅局)、主計處及相關單位,奉縣長核准後通報實施。
(二)提報單位對非本單位主辦業務,提具開源計畫(如附表1)建議者,簽
            會財稅局、主計處、業務主辦單位及相關單位,奉縣長核准後通報實施。
四、開源計畫成效計算方式如下:
(一)提報單位開源計畫成效應量化,並以實際增加縣庫淨收入為準,且須為
            縣庫統收統支之財源。

(二)各項開源計畫成效核算以一次為限,並以決算數為準,如計畫實施未滿
            一年者,經簽奉核可,得於次年度再行計算成效辦理獎勵。

(三)成效計算格式(如附表2)。
五、開源計畫經計算成效,核有增加縣庫淨收入者,依下列規定予以獎勵:(一)增加縣庫淨收入一萬元以上,未逾十萬元者:
        1、針對本單位主辦業務擬具開源計畫者,提報單位提案人記嘉獎一次。
        2、針對非本單位主辦業務,提報開源計畫者,提報單位提案人及主辦單
               位各記嘉獎一次。

(二)增加縣庫淨收入逾十萬元以上未逾一百萬元者:
        1、針對本單位主辦業務擬具開源計畫者,提報單位提案人記嘉獎二次。
        2、針對非本單位主辦業務,提報開源計畫者,提報單位提案人記嘉獎二
                次及主辦單位記嘉獎一次。

(三)增加縣庫淨收入逾一百萬元以上未逾五百萬元者:
        1、針對本單位主辦業務擬具開源計畫者,提報單位提案人記功一次。
        2、針對非本單位主辦業務,提報開源計畫者,提報單位提案人記功一次
                及主辦單位記嘉獎二次。

(四)增加縣庫淨收入五百萬元以上未逾一千萬元者:
        1、針對本單位主辦業務擬具開源計畫者,提報單位提案人記功二次。
        2、針對非本單位主辦業務,提報開源計畫者,提報單位提案人記功二次
                及主辦單位記功一次。

(五)增加縣庫淨收入逾一千萬元以上未逾五千萬元者:
        1、針對本單位主辦業務擬具開源計畫者,提報單位提案人記大功一次。
        2、針對非本單位主辦業務,提報開源計畫者,提報單位提案人記大功一
                次及主辦單位記功二次。

(六)增加縣庫淨收入五千萬元以上者:
        1、針對本單位主辦業務擬具開源計畫者,提報單位提案人記二大功。
        2、針對非本單位主辦業務,提報開源計畫者,提報單位提案人記二大功
                及主辦單位記大功一次。

            開源計畫增加縣庫淨收入以當年實際入庫數為基準;每案核發績效獎金
            百分之一予提案人,最高上限為新台幣五十萬元,並計算至百位。

            符合第三款至第六款規定者,提報單位及主辦單位頒給獎狀並於主管會
            報公開表揚。
六、本府主動提報計畫爭取中央補助款,且納入預算辦理者,依下列規定予以
        獎勵:
(一)爭取補助款一百萬元以上未逾一千萬元者,每案記嘉獎一次。
(二)爭取補助款一千萬元以上未逾五千萬元者,每案記嘉獎二次。
(三)爭取補助款五千萬元以上未逾一億元者,每案記功一次。
(四)爭取補助款一億元以上者,每案記功二次。
        爭取補助款以當年度實際入庫數為基準,每案敘獎以一次為限。
七、年度提報之開源計畫,奉核後須併同相關附件送財稅局,由財稅局統一彚整,於
        每年度結束後,通知業務主辦單位,於年度決算後二個月內填具成效計算表,經
        主(會)計、財政及相關單位審核確認,簽奉縣長核准後,據以奬勵。
八、本要點所需績效獎金經費由本府年度預算支應。