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一、宜蘭縣政府(以下簡稱本府)為增益庫收,激發本府創意團隊之潛能 ,促使各業務單位提出開源計畫,特訂定本要點。
|
|
二、本要點獎勵對象為開源計畫提報單位提案人及主辦單位有功人員。 |
|
三、開源計畫提報程序如下:
(一)提報單位針對本單位主辦業務擬具開源計畫(如附表1),簽會宜蘭縣政
府財政稅務局(以下簡稱財稅局)、主計處及相關單位,奉縣長核准後通報實施。
(二)提報單位對非本單位主辦業務,提具開源計畫(如附表1)建議者,簽
會財稅局、主計處、業務主辦單位及相關單位,奉縣長核准後通報實施。 |
|
四、開源計畫成效計算方式如下:
(一)提報單位開源計畫成效應量化,並以實際增加縣庫淨收入為準,且須為
縣庫統收統支之財源。
(二)各項開源計畫成效核算以一次為限,並以決算數為準,如計畫實施未滿
一年者,經簽奉核可,得於次年度再行計算成效辦理獎勵。
(三)成效計算格式(如附表2)。 |
|
五、開源計畫經計算成效,核有增加縣庫淨收入者,依下列規定予以獎勵:(一)增加縣庫淨收入一萬元以上,未逾十萬元者: 1、針對本單位主辦業務擬具開源計畫者,提報單位提案人記嘉獎一次。 2、針對非本單位主辦業務,提報開源計畫者,提報單位提案人及主辦單 位各記嘉獎一次。 (二)增加縣庫淨收入逾十萬元以上未逾一百萬元者: 1、針對本單位主辦業務擬具開源計畫者,提報單位提案人記嘉獎二次。 2、針對非本單位主辦業務,提報開源計畫者,提報單位提案人記嘉獎二 次及主辦單位記嘉獎一次。 (三)增加縣庫淨收入逾一百萬元以上未逾五百萬元者: 1、針對本單位主辦業務擬具開源計畫者,提報單位提案人記功一次。 2、針對非本單位主辦業務,提報開源計畫者,提報單位提案人記功一次 及主辦單位記嘉獎二次。 (四)增加縣庫淨收入五百萬元以上未逾一千萬元者: 1、針對本單位主辦業務擬具開源計畫者,提報單位提案人記功二次。 2、針對非本單位主辦業務,提報開源計畫者,提報單位提案人記功二次 及主辦單位記功一次。 (五)增加縣庫淨收入逾一千萬元以上未逾五千萬元者: 1、針對本單位主辦業務擬具開源計畫者,提報單位提案人記大功一次。 2、針對非本單位主辦業務,提報開源計畫者,提報單位提案人記大功一 次及主辦單位記功二次。 (六)增加縣庫淨收入五千萬元以上者: 1、針對本單位主辦業務擬具開源計畫者,提報單位提案人記二大功。 2、針對非本單位主辦業務,提報開源計畫者,提報單位提案人記二大功 及主辦單位記大功一次。 開源計畫增加縣庫淨收入以當年實際入庫數為基準;每案核發績效獎金 百分之一予提案人,最高上限為新台幣五十萬元,並計算至百位。 符合第三款至第六款規定者,提報單位及主辦單位頒給獎狀並於主管會 報公開表揚。 |
|
六、本府主動提報計畫爭取中央補助款,且納入預算辦理者,依下列規定予以 獎勵: (一)爭取補助款一百萬元以上未逾一千萬元者,每案記嘉獎一次。 (二)爭取補助款一千萬元以上未逾五千萬元者,每案記嘉獎二次。 (三)爭取補助款五千萬元以上未逾一億元者,每案記功一次。 (四)爭取補助款一億元以上者,每案記功二次。 爭取補助款以當年度實際入庫數為基準,每案敘獎以一次為限。 |
|
七、年度提報之開源計畫,奉核後須併同相關附件送財稅局,由財稅局統一彚整,於
每年度結束後,通知業務主辦單位,於年度決算後二個月內填具成效計算表,經
主(會)計、財政及相關單位審核確認,簽奉縣長核准後,據以奬勵。 |
|
八、本要點所需績效獎金經費由本府年度預算支應。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