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歷史法規

法規名稱: 宜蘭縣家庭教育中心組織規程
民國 95 年 07 月 18 日
法規內容:
第 1 條
宜蘭縣政府(以下簡稱本府)為推動家庭教育,依家庭教育法第七條第一
項及宜蘭縣政府組織自治條例第十二條規定,設置宜蘭縣家庭教育中心(
以下簡稱本中心),並訂定本規程。

第 2 條
本中心掌理下列事項:
一、辦理各項家庭教育推廣活動。
二、辦理縣民家庭教育諮詢、輔導及研究發展。
三、辦理志願工作人員人力資源之開發、培訓、考核等事項。
四、其他有關家庭教育推展事項。

第 3 條
本中心置主任一人,承縣長之命,兼受本府教育局之指揮、監督,綜理本
中心各項業務,並負責指揮督導所屬員工。
前項主任,得依教育人員任用條例規定,比照助理教授資格聘任之。

第 4 條
本中心置組員、輔導員、助理員。
前項輔導員,得依教育人員任用條例規定,比照講師資格或大學畢業具有
家庭教育專業人員資格者聘任之。

第 5 條
本中心為協助家庭教育之推展,得徵訓志願工作人員若干人,協助辦理諮
詢輔導、活動推展及研究發展等相關事項。
前項志願工作人員由本中心施與相關訓練課程,經培訓期滿,考核通過後
,頒給聘書。其訓練課程由本中心依志願服務法定之。

第 6 條
本中心為應業務需要,得成立家庭教育諮詢委員會,委員均為無給職,其
設置要點由本中心定之。

第 7 條
本中心置會計員,由本府主計室派員兼任,依法辦理會計及統計事項。

第 8 條
本中心置人事管理員,由本府人事室派員兼任,依法辦理人事管理事項。

第 9 條
本規程所列各職稱之官等職等及員額,另以編制表定之。
各職稱之官等職等,依職務列等表之規定。

第 10 條
本中心分層負責明細表由本中心訂定,報本府核定。

第 11 條
本規程自發布日施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