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 1 條 |
宜蘭縣政府(以下簡稱本府)為推動家庭教育,依家庭教育法第七條第一項及本府組織自治條例第十二條規定,設宜蘭縣家庭教育中心(以下簡稱本中心),並訂定本規程。 |
第 2 條 |
本中心掌理下列事項: 一、辦理各項家庭教育推廣活動。 二、辦理縣民家庭教育諮詢、輔導及研究發展。 三、辦理志願工作人員人力資源之開發、培訓、考核等事項。 四、其他有關家庭教育推展事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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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 3 條 |
本中心置主任一人,承縣長之命,兼受本府教育處之指揮、監督,綜理本中心各項業務,並負責指揮督導所屬員工。
前項主任,必要時得比照助理教授資格聘任。 |
第 4 條 |
本中心置組員、助理員。 |
第 5 條 |
本中心為協助家庭教育之推展,得徵訓志願工作人員若干人,協助辦理諮 詢輔導、活動推展及研究發展等相關事項。 前項志願工作人員由本中心施與相關訓練課程,經培訓期滿,考核通過後 ,頒給聘書。其訓練課程由本中心依志願服務法定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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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 6 條 |
本中心為應業務需要,得成立家庭教育諮詢委員會,委員均為無給職,其 設置要點由本中心定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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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 7 條 |
本中心置會計員,由本府主計處派員兼任,依法辦理歲計、會計及統計事項。 |
第 8 條 |
本中心置人事管理員,由本府人事處派員兼任,依法辦理人事管理事項。 |
第 9 條 |
本規程所列各職稱之官等職等及員額,另以編制表定之。 各職稱之官等職等,依職務列等表之規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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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 10 條 |
本中心分層負責明細表由本中心訂定,報本府核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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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 11 條 |
本規程自發布日施行。
本規程修正條文自一百零五年一月一日施行。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