法規內容:
一、目的:為利申請人以電話或傳真申辦各項地方稅事宜,避免申請人奔波往返,並提供迅速便捷之服務,以提昇為民服務之績效。
二、業務分工:
(一)案件受理單位:單一窗口服務櫃台、各單位。
(二)案件處理及回復單位:各權責單位。
(三)案件分文及編號:總收文、各單位登記桌。
(四)案件稽催及管制單位:企劃服務科、各單位登記桌。
(五)案件歸檔:行政科二股及羅東分局四股。
三、案件之受理:
(一)電話受理案件:申請人以電話向本局提出申請時,電話接聽人員能立即答復者,應立即回復申請人。
接聽人員無法立即答復或需後續處理者,應請申請人提供姓名、身分證統一編號、聯絡地址、電話號碼等並填妥宜蘭縣政府地方稅務局受理電話及傳真申請事項紀錄表(如附件一),依下列原則處理:
1.受理補發繳款書案件,應立即處理。紀錄表受理單位陳核後每週一送企劃服務科;由企劃服務科受理時,繳款書回執聯次日送主辦單位運用。
2.投遞地址變更申請案件,由各主辦單位受理時,應紀錄並及時釐正,紀錄表陳核後每週一送企劃服務科;由企劃服務科受理時,紀錄表陳核並會主辦單位釐正後擲還。
3.其餘申辦案件,除將紀錄表影送企劃服務科外,並移總收文按文書處理作業規定分文。
(二)傳真受理案件:申請人以傳真向本局提出申請時,如能立即查詢或答復者,應立即回復申請人,並填妥宜蘭縣政府地方稅務局受理電話及傳真申請事項紀錄表,紀錄表陳核後每週一送企劃服務科。其餘需後續處理之申辦案件,由接獲傳真文件之單位,將傳真文件併同紀錄表移總收文按文書處理作業規定分文,並將紀錄表影送企劃服務科。
四、受理項目:如附表。
五、案件之催辦及管制:經分文編號之案件,由企劃服務科依公文管制之規定稽催申辦案件於限期內結案。
六、案件之整理及歸檔:
(一)電話及傳真申辦案件由檔案室依文書處理作業規定歸檔。
(二)民眾以電話或傳真申辦之案件,經總收文分文轉發各單位辦理者,請將處理結果副知企劃服務科。
七、本要點奉 局長核定後發布實施,修正時亦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