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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目的
為利申請人以電話或傳真申辦各項地方稅事宜,避免申請人奔波往返,並提供迅速便捷之服務,以提昇為民服務之績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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二、業務分工
(一)案件受理單位:全功能服務櫃臺、各單位。
(二)案件處理及回復單位:各權責單位。
(三)案件分文及編號:總收文、各單位登記桌。
(四)案件稽催及管制單位:企劃服務科、各單位登記桌。
(五)案件歸檔:行政科二股及羅東分局三股。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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三、案件之受理
(一)電話受理案件:
申請人以電話向本局提出申請時,電話接聽人員能立即答復者,應立即回
復申請人。
接聽人員無法立即答復或需後續處理者,應請申請人提供姓名、身分證統
一編號、聯絡地址、電話號碼等並填妥「宜蘭縣政府財政稅務局受理電話
及傳真申請事項紀錄表」(如附件一),依下列原則處理:
1.受理補發繳款書案件,應立即處理。紀錄表受理單位陳核後每週一送企劃
服務科;由企劃服務科受理時,繳款書回執聯次日送主辦單位運用。
2.投遞地址變更申請案件,由各主辦單位受理時,應紀錄並及時釐正,紀錄
表陳核後每週一送企劃服務科;由企劃服務科受理時,紀錄表陳核並會主
辦單位釐正後擲還。
3.其餘申辦案件,除將紀錄表影送企劃服務科外,並移總收文按文書處理作
業規定分文。
(二)傳真受理案件:
申請人以傳真向本局提出申請時,如能立即查詢或答復者,應立即回復申
請人,並填妥「宜蘭縣政府地方稅務局受理電話及傳真申請事項紀錄表」
,紀錄表陳核後每週一送企劃服務科。其餘需後續處理之申辦案件,由接
獲傳真文件之單位,將傳真文件併同紀錄表移總收文按文書處理作業規定
分文,並將紀錄表影送企劃服務科。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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四、受理項目
如附表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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五、案件之催辦及管制
經分文編號之案件,由企劃服務科依公文管制之規定稽催申辦案件於限期內結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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六、案件之整理及歸檔
(一)電話及傳真申辦案件由檔案室依文書處理作業規定歸檔。
(二)民眾以電話或傳真申辦之案件,經總收文分文轉發各單位辦理者,請將處
理結果副知企劃服務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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