法規內容:
一、目的:
為提昇服務品質,提供跨機關合作服務,民眾辦理戶籍遷徙、請領門牌證明書及分戶登記時,未提示房屋證明文件,為免民眾往返奔波於戶政事務所及地方稅務局之間,戶政事務所得以傳真向地方稅務局查證最近一期房屋稅完稅或房屋納稅義務人,以提昇機關便民形象。
二、作業單位:
(一)宜蘭縣政府地方稅務局(總局、羅東分局)。
(二)本縣各戶政事務所。
三、時間:經常性辦理。
四、作業程序:
(一)戶政事務所:
1.受理民眾辦理戶籍遷徙、請領門牌證明書及分戶登記時,因民眾未提示該房屋相關證明文件時,由戶政機關經辦人員,填具戶政事務所查證房屋稅納稅義務人資料傳真單(如附件),並經股長或主任核章,傳真至地方稅務局查詢。
2.戶政機關以傳真方式查詢最近一期房屋稅已完稅或房屋納稅義務人,本縣溪北地區鄉鎮市向地方稅務局總局辦理;本縣溪南地區鄉鎮向地方稅務局羅東分局辦理。
3.戶政機關經辦人員於收到地方稅務局回復之資料,僅供該項申請使用,不得移作他用,並應依稅捐稽徵法第三十三條規定予以保密。
(二)地方稅務局:
地方稅務局接獲戶政機關傳真查證時,由單一窗口櫃台服務人員就電腦檔現有資料即時辦理,最遲應於三十分鐘內查證回復查詢之戶政機關。
五、本要點奉
局長核定後實施,修正時亦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