您的瀏覽器不支援JavaScript功能,若網頁功能無法正常使用時,請開啟瀏覽器JavaScript狀態
跳到主要內容區塊
:::

法規內容

法規名稱: 宜蘭縣戶政機關傳真查證房屋稅納稅義務人實施要點
公發布日: 民國 97 年 03 月 28 日
修正日期: 民國 107 年 07 月 19 日
發文字號: 宜稅企字第1070100515號
法規體系: 財政稅務
圖表附件:
法規功能按鈕區
一、目的:
為提昇服務品質,提供跨機關合作服務,民眾辦理戶籍遷徙、請領門牌證明書及分戶登記時,未提示房屋證明文件,為免民眾往返奔波於戶政事務所及財政稅務局之間,戶政事務所得以傳真向財政稅務局查證最近一期房屋稅完稅或房屋納稅義務人,以提昇機關便民形象。
二、作業單位:
(一)宜蘭縣政府財政稅務局(總局、羅東分局)
(二)本縣各戶政事務所
三、時間:經常性辦理
四、作業程序:
(一)戶政事務所
    1.受理民眾辦理戶籍遷徙、請領門牌證明書及分戶登記時,因民眾未提示
      該房屋相關證明文件時,由戶政機關經辦人員,填具「戶政事務所查證
      房屋稅納稅義務人資料傳真單」(如附件),並經股長或主任核章,傳
      真至財政稅務局查詢。
    2.戶政機關以傳真方式查詢最近一期房屋稅已完稅或房屋納稅義務人,本
      縣溪北地區鄉鎮市向財政稅務局總局辦理;本縣溪南地區鄉鎮向財政稅
      務局羅東分局辦理。
    3.戶政機關經辦人員於收到財政稅務局回復之資料,僅供該項申請使用,
      不得移作他用,並應依稅捐稽徵法第三十三條規定予以保密。
(二)財政稅務局
      財政稅務局接獲戶政機關傳真查證時,由全功能服務櫃臺服務人員就電
      腦檔現有資料即時辦理,最遲應於三十分鐘內查證回復查詢之戶政機關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