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歷史法規

法規名稱: 宜蘭縣政府各單位財產配備原則
民國 95 年 08 月 23 日
圖表附件:
法規內容:

一、宜蘭縣政府(以下簡稱本府)為有效管理財物,加強使用效能,避免
    財物採購資源分配不均或浪費,以達撙節財源之目的,特訂定本原則
    。


二、本原則之規定適用對象為本府各單位及人員。


三、依本府本預算、中央或其他機關補助款等預算購置之財物,除補助契
    約另有特別規定者,從其規定外,適用本原則。


四、各課統一配備,如附件一。


五、主辦本府公共空間及府內外駐點(如:府內駐點廠商維護站、各村里
    資訊站、稽查站、旅遊服務站等)業務單位,新增或汰舊相關設備應
    專案簽奉縣長核准後辦理。


六、電冰箱、飲水機(開飲機)、烘碗機、各式調理機等餐飲設備及電視
    機、投影機、音響、擴大機、揚聲器(喇叭)等影音設備,除本府餐
    廳、喫茶部、會議室、社會福利照護中心及其他公共空間外,不再汰
    舊換新購置。


七、照相機及攝影機之管理以「課」為單位,由各課課長指定本府編制內
    人員負責保管,並製作借用登記簿(如附件二),辦理借用登錄事宜
    。


八、行動電話之管理及購置依「宜蘭縣政府公務用行動電話、電信電話費
    用管理要點」之規定辦理。


九、各單位之財產超出本原則統一配備數量,由秘書室予以調配,各單位
    拒絕配合者,簽報縣長核定。


十、本原則核定施行後,逾第四條規定數量之財物採購,應專簽經縣長核
    定後辦理。


十一、本原則奉縣長核定後實施,修正時亦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