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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宜蘭縣政府(以下簡稱本府)為有效管理財物,加強使用效能,避免
財物採購資源分配不均或浪費,以達撙節財源之目的,特訂定本原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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二、本原則之規定適用對象為本府各單位及人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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三、依本府本預算、中央或其他機關補助款等預算購置之財物,除補助契 約另有特別規定者,從其規定外,適用本原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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四、各科統一配備,如附件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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五、主辦本府公共空間及府內外駐點(如:府內駐點廠商維護站、各村里 資訊站、稽查站、旅遊服務站等)業務單位,新增或汰舊相關設備應 專案簽奉縣長核准後辦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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六、電冰箱、飲水機(開飲機)、烘碗機、各式調理機等餐飲設備及電視 機、投影機、音響、擴大機、揚聲器(喇叭)等影音設備,除本府餐 廳、喫茶部、會議室、社會福利照護中心及其他公共空間外,不再汰 舊換新購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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七、照相機及攝影機之管理以「科」為單位,由各科科長指定本府編制內
人員負責保管,並製作借用登記簿(如附件二),辦理借用登錄事宜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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八、行動電話之管理及購置依「宜蘭縣政府公務用行動電話、電信電話費 用管理要點」之規定辦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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九、各單位之財產超出本原則統一配備數量,由秘書處予以調配,各單位
拒絕配合者,簽報縣長核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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十、本原則核定施行後,逾第四點規定數量之財物採購,應專簽經縣長核
定後辦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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