辦 法:
法規內容:
一、宜蘭縣政府(以下簡稱本府)為推動兒童課後照顧服務,特設兒童課後照顧服務審議會(以下簡稱本會),並訂定本要點。
二、本會任務如下:
㈠研訂推展兒童課後照顧服務之目標及方針。
㈡協調規劃兒童課後照顧服務之推動。
㈢審議其他有關兒童課後照顧服務事項。
三、本會置委員十三人至十七人,其中一人為召集人,由縣長兼任;副召集人一人由教育處處長兼任;其餘委員就下列人員聘(派)兼之:
㈠學者專家。
㈡家長團體代表。
㈢婦女團體代表。
㈣兒童團體代表。
㈤公益教保團體代表。
㈥其他相關團體、機構代表。
前項委員任期二年,期滿得連任;任期內出缺時,得補行遴聘(派)至原任期屆滿之日止。
第一項委員單一性別比例不得少於三分之一。
四、本會以每學年開會一次為原則,必要時得召開臨時會議;會議由召集人擔任主席,召集人因故不能主持時,由副召集人代理;召集人及副召集人均因故不能主持時,由召集人指定一人代理。
本會會議應有過半數以上委員親自出席始得開會;經出席委員過半數同意,始得作成決議。
本會得依會議需要,邀請其他有關人員列席接受諮詢。
五、本會置執行秘書一人,由教育處終身學習科科長兼任;置幹事一人,由教育處指派現職人員兼任。
六、本會委員及兼任人員均為無給職。但外聘委員及專家學者得依規定支領出席費及交通費。
七、本會所需經費,由教育處年度相關預算支應。