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歷史法規

法規名稱: 宜蘭縣兒童課後照顧服務審議會設置要點
民國 102 年 12 月 12 日
辦  法:
法規內容:

一、宜蘭縣政府(以下簡稱本府)為推動兒童課後照顧服務,特設兒童課後照顧服務審議會(以下簡稱本會),並訂定本要點。



二、本會任務如下:

㈠研訂推展兒童課後照顧服務之目標及方針。

㈡協調規劃兒童課後照顧服務之推動。

㈢審議其他有關兒童課後照顧服務事項。



三、本會置委員十三人至十七人,其中一人為召集人,由縣長兼任;副召集人一人由教育處處長兼任;其餘委員就下列人員聘(派)兼之:

㈠學者專家。

㈡家長團體代表。

㈢婦女團體代表。 

㈣兒童團體代表。

㈤公益教保團體代表。

㈥其他相關團體、機構代表。

前項委員任期二年,期滿得連任;任期內出缺時,得補行遴聘(派)至原任期屆滿之日止。

第一項委員單一性別比例不得少於三分之一。



四、本會以每學年開會一次為原則,必要時得召開臨時會議;會議由召集人擔任主席,召集人因故不能主持時,由副召集人代理;召集人及副召集人均因故不能主持時,由召集人指定一人代理。

本會會議應有過半數以上委員親自出席始得開會;經出席委員過半數同意,始得作成決議。

本會得依會議需要,邀請其他有關人員列席接受諮詢。



五、本會置執行秘書一人,由教育處終身學習科科長兼任;置幹事一人,由教育處指派現職人員兼任。



六、本會委員及兼任人員均為無給職。但外聘委員及專家學者得依規定支領出席費及交通費。



七、本會所需經費,由教育處年度相關預算支應。