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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規內容

法規名稱: 宜蘭縣兒童課後照顧服務審議會設置要點
公發布日: 民國 102 年 12 月 12 日
修正日期: 民國 104 年 09 月 15 日
發文字號: 府教多字第1040149177號 函
法規體系: 教育
圖表附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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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宜蘭縣政府(以下簡稱本府)為推動兒童課後照顧服務,特設兒童課後照
    顧服務審議會(以下簡稱本會),並訂定本要點。
二、本會任務如下:
(一)研訂推展兒童課後照顧服務之目標及方針。
(二)協調規劃兒童課後照顧服務之推動。
(三)審議其他有關兒童課後照顧服務事項。
三、本會置委員十三人至十七人,其中一人為召集人,由教育處處長兼任;副
    召集人一人由教育處副處長兼任;其餘委員就下列人員遴聘之:
(一)學者專家。
(二)家長團體代表。
(三)婦女團體代表。 
(四)公益教保團體代表。
(五)勞工團體代表。
(六)兒童及少年福利團體代表。
(七)其他相關團體、機構代表。
    前項委員任期二年,期滿得續聘;任期內出缺時,得補行遴聘至原任期屆
    滿之日止。
    第一項委員單一性別比例不得少於三分之一。
四、本會以每學年開會一次為原則,必要時得召開臨時會議;會議由召集人擔
    任主席,召集人因故不能主持時,由副召集人代理;本會會議應有過半數
    以上委員親自出席始得開會,經出席委員過半數同意,始得作成決議。
    本會會議應有過半數以上委員親自出席始得開會;經出席委員過半數同意
    ,始得作成決議。
    委員無法親自出席時,除第三點第一款學者專家外,得委任所屬機關或團
    體內之成員為代理人出席。
    本會得依會議需要,邀請其他有關人員列席接受諮詢。
五、本會置執行秘書一人,由教育處多元教育科科長兼任;置幹事一人,由教
    育處指派現職人員兼任。
六、本會委員及兼任人員均為無給職。但外聘委員及專家學者得依規定支領出
    席費及交通費。
七、本會所需經費,由教育處年度相關預算支應。