法規內容:
第 1 條
宜蘭縣政府 (以下簡稱本府) 為辦理核發準歸化中華民國國籍證明,依國
籍法施行細則第十條第一項及規費法第七條第三款、第十條規定訂定本基
準。
第 2 條
本府核發準歸化中華民國國籍證明,每張徵收新臺幣二百元。
第 3 條
準歸化中華民國國籍證明污損或滅失者,得向其居留地之戶政事務所申請
轉本府換發或補發,並依前條規定收費。
第 4 條
準歸化中華民國國籍證明規費,依規費法第五條規定,委由受理申請之戶
政事務所徵收後繳庫。
第 5 條
本基準自中華民國九十五年一月一日施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