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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規內容
法規名稱:
廢/停
宜蘭縣政府核發準歸化中華民國國籍證明收費基準
公發布日:
民國 94 年 10 月 13 日
廢止/停止適用日期:
民國 104 年 09 月 08 日
發文字號:
府秘法字第1040151534B號 令
法規體系:
民政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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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規沿革
歷史法規
第 1 條
宜蘭縣政府 (以下簡稱本府) 為辦理核發準歸化中華民國國籍證明,依國
籍法施行細則第十條第一項及規費法第七條第三款、第十條規定訂定本基
準。
第 2 條
本府核發準歸化中華民國國籍證明,每張徵收新臺幣二百元。
第 3 條
準歸化中華民國國籍證明污損或滅失者,得向其居留地之戶政事務所申請
轉本府換發或補發,並依前條規定收費。
第 4 條
準歸化中華民國國籍證明規費,依規費法第五條規定,委由受理申請之戶
政事務所徵收後繳庫。
第 5 條
本基準自中華民國九十五年一月一日施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