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歷史法規

法規名稱: 宜蘭縣建築物公共安全檢查簽證及申報案件簽證不實認定作業原則
民國 97 年 11 月 25 日
法規內容:

一、宜蘭縣政府(以下簡稱本府)為落實本縣建築物公共安全檢查簽證及
    申報(以下簡稱申報),提昇專業機構或人員簽證品質,特訂定本作
    業原則。


二、本作業原則所稱簽證不實,係指違反建築法第七十七條及建築物公共
    安全檢查簽證及申報辦法規定。
    本府查涉有本作業原則第五條之簽證不實案件時,應通知簽證檢查人
    於十日內(以郵戳為憑)依下列情形檢附文件,以正式公文函送本府
    申覆,據以審議:
(一)申報案件書面審查即發現簽證不實者,須檢具申報書件及申覆書。
(二)申報場所複查時發現簽證不實者,須檢具原核准圖說、現況佐證照
      片、檢(複)查紀錄表及申覆書,並得補充受檢場所相關佐證資料
      說明。


三、簽證檢查人未依前條期限提出申覆者,除有不可歸責於己或不可抗力
    之重大事由,並以公文函件報備,經本府准予展期申覆外,不得申覆
    。


四、本府對於申報案件簽證不實之認定,須召開審議小組(以下簡稱本小
    組)會議討論,並得通知簽證檢查人到場說明。經審議會議決議確認
    簽證不實者,本府得衡酌違規情節輕重,依本作業原則第五條及第六
    條議處。


五、專業機構或人員辦理檢查簽證申報案件,經查有下列情形之一者,依
    建築法第九十一條之一規定處罰。
(一)檢查申報報告書內,專業機構或人員簽章與執行業務登記卡簽名明
      顯不符,有偽造簽章情事者。
(二)簽證項目錯誤引用相關法令致簽證為合格,或提具不合法令之改善
      計畫書,情節嚴重者。
(三)防火避難設施類如防火區劃、非防火區劃分間牆、內部裝修使用材
      料明顯不符,仍予簽證為合格者。
(四)未依申報場所實際使用現況或範圍檢查申報,情節嚴重者。
(五)檢查報告書內檢附不實書件,可歸責於專業機構或人員,情節嚴重
      者。
(六)申報場所經複查不符規定,但簽證為合格,情節嚴重者。


六、專業機構或人員辦理檢查簽證案件,經查有下列情形之一者,記缺點
    一至二次。
(一)檢查報告書未依規定之選項勾選或應填寫之內容未詳實填寫者,或
      與檢附書件記載不符者,記缺點一次。
(二)就簽證項目進行檢查,依所引用之建築相關法令,簽證為合格或提
      具改善計畫者,經審議會議討論認定引用法令不合理者,記缺點二
      次。
(三)申報場所檢查不合格項目屬可立即改善事項,但仍提具改善計畫者
      ,記缺點一次。
(四)檢查紀錄簡圖相關標示圖例、符號繪製不清楚者,記缺點一次。
(五)專業機構或人員辦理檢查簽證案件,因檢附書件不齊全遭本府退件
      者,記缺點一次。
(六)經本小組審議會議決議簽證不實,情節輕微者,記缺點一次。
    經本府累計缺點次數,一年內每達五次者,應於提交本小組審議後,
    視同簽證不實,依建築法第九十一條之一規定處罰。


七、專業機構或人員經本府依建築法第九十一條之一規定處分二次以上,
    本府得以發布新聞稿或上網方式公告該專業機構或人員名冊,並於通
    知檢查申報函內說明專業機構或人員簽證不實之次數。


八、本府為審核申報簽證不實案件設置之審議小組,其成員由本府邀集建
    築師公會或相關專業技師組成,小組成員及工作人員均為無給職。
    本審議小組主持人由本府建設處處長擔任,不克出席時得指派代表主
    持會議。


九、本作業原則奉縣長核定後實施,修正時亦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