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歷史法規

法規名稱: 宜蘭文化獎頒贈要點
民國 100 年 06 月 07 日
法規內容:

一、宜蘭縣政府(以下簡稱本府)為表彰對地方文化之形塑與維護有特殊貢獻者,特定本要點。

二、本要點之主管機關為本府,承辦機關為本府文化局。

三、從事文化藝術事業之團體或個人有左列情形之ㄧ者,得參加宜蘭文化獎(以下簡稱文化獎)之評選:

(一) 提昇宜蘭文化水準之創作或著作,有開創性者。

(二) 促進宜蘭與國際文化交流成績卓著者。

(三) 培育文化專業人才,具有特殊成就者。

(四) 長期在偏遠及貧瘠地區從事文化活動,對宜蘭有重大貢獻者。

(五) 其它對於促進宜蘭文化建設、提升宜蘭文化水準有貢獻者。



  四、文化獎受獎者之遴選,由本府組成文化獎評選小組(以下簡稱本小組)辦理。
本小組置主任委員一人,由縣長兼任,委員七人至九人,由縣長遴聘學者、專家擔任。委員之任期為二年,期滿得續聘之;任期內出缺時,得補行遴聘,其任期至原任期屆滿之日為止。



五、文化獎受獎者之遴選,於公告受理期間內由社會各界人士填具推薦表,詳述事蹟、檢附證明文件資料送評選小組,曾獲獎者不得再被推薦參加評選。



六、本小組委員對於評選過程及結果應予保密;有下列情形之一者,應自行迴避:
(一)受推薦人係由委員推薦者。
(二)委員本人或其配偶、四親等內之血親或三等親內之姻親或曾有此關係者為受推薦人。
(三)委員本人或其配偶,與受推薦人有共同權利人或共同義務人之關係者。
(四)有具體事實,足認遴選委員執行職務有偏頗之虞者。


七、文化獎每二年舉辦一次,受獎人以一至三名為原則。

八、文化獎受獎者公布後,由縣長頒贈獎座及獎金新台幣二十萬元整。

九、本小組委員均為無給職。但外聘委員得依規定支給出
席費或交通費。


十、本小組行政工作由本府文化局辦理。

十一、本要點核定後實施,修正時亦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