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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規內容

法規名稱: 宜蘭縣文化獎及文化紀念獎頒贈要點
公發布日: 民國 100 年 06 月 07 日
修正日期: 民國 113 年 10 月 25 日
發文字號: 府文發字第1130011324號函
法規體系: 文化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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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宜蘭縣政府(以下簡稱本府)為表彰對地方文化之形塑與
    維護有特殊貢獻者,特訂定本要點。
二、本要點之主管機關為本府,執行機關為本府文化局。
三、從事文化藝術事業,具有下列具體成效之個人或團體,得
    遴選為文化獎受獎者:
    (一)提升宜蘭文化水準之創作或著作,有開創性。
    (二)促進宜蘭與國際文化交流成績卓著。
    (三)培育文化專業人才,具有特殊成就。
    (四)長期在宜蘭偏鄉地區從事文化工作,有重大貢獻。
    (五)其他對於促進宜蘭文化建設、提升宜蘭文化水準有貢獻
        。
    對終身奉獻本縣文化發展著有功績,且已身故之人士,得頒
    贈文化紀念獎。
    前二項獎項名額,必要時得從缺。
四、文化獎受獎者之遴選,由本府組成文化獎評選小組(以下
    簡稱評選小組)辦理。
    評選小組置委員七人至九人,其中一人為召集人,由縣長
    兼任,其餘委員由縣長遴聘學者、專家擔任。
    評選小組委員任一性別比例不得少於委員總數百分之四十
    。
    委員之任期為二年,期滿得續聘之;任期內出缺時,得補
    行遴聘,其任期至原任期屆滿之日為止。
五、文化獎受獎者之遴選,由社會各界填具推薦表,詳述事蹟
    及資料,於公告受理期間內送執行機關,執行機關並得主
    動提名,曾獲獎者不得再被推薦。
六、評選小組委員對於評選過程及結果應予保密;有下列情形
    之一者,應行迴避:
    (一)受推薦人係由委員推薦。
    (二)受推薦人為委員或其配偶、四親等內之血親或三親等
        內之姻親或曾有此關係。
    (三)委員或其配偶,與受推薦人有共同利害關係致委員執
        行職務有偏頗之虞。
    (四)委員執行職務有具體事實,足認有偏頗之虞。
七、文化獎每二年舉辦一次,受獎人以一名至二名為原則。
    文化獎受獎者,由本府頒贈獎座及獎金新臺幣二十萬元整
    ,並發行專冊對得獎者之成就與貢獻予以表彰及推廣。
八、文化獎紀念獎受獎者,由本府頒贈獎座,並發行專冊對得
    獎者之成就與貢獻予以表彰及推廣。
九、評選小組委員均為無給職。但外聘委員得依規定支給出席
    費或交通費。
十、評選行政工作由執行機關辦理。