法規內容:
第 1 條
宜蘭縣政府(以下簡稱本府)為統一建築工程造價估算基準,依宜蘭縣建
築管理自治條例第二十三條規定訂定本標準。
第 2 條
宜蘭縣各種構造建築物之工程造價如附表。該表由本府依行政院主計處公
告之「台灣區消費者物價總指數」變動情形,每二年檢討一次並公告之。
第 3 條
依本標準所公告之各種構造建築物之工程造價係作為本府收取建築執照規
費及罰鍰之核算依據。
第 4 條
依本標準所公告之各種構造建築物之建築物工程造價,不包含水電及其設
備部分;未公告之雜項工作物造價,由建築師覈實估算之。
第 5 條
本標準自發布日施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