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一條 |
宜蘭縣政府(以下簡稱本府)為統一建築物造價估算基準,依宜蘭縣建築管理自治條例第二十三條規定訂定本標準。 |
第二條 |
宜蘭縣各種構造建築物之造價估算基準如附表。
前項附表,由本府依行政院主計總處公告之「臺灣地區消費者物價總指數」變動情形,每二年檢討一次並公告之。 |
第三條 |
依本標準所公告之各種構造建築物之造價,係作為本府收取建築執照規費及罰鍰之核算依據。 |
第四條 |
依本標準所公告之各種構造建築物之造價,不包含水電及其設備部分;未公告之雜項工作物造價,由建築師覈實估算之。 |
第五條 |
本標準自發布日施行。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