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歷史法規

法規名稱: 宜蘭縣中低收入老人生活津貼發給審核辦法
民國 104 年 03 月 13 日
圖表附件:
法規內容:

第 一 條    宜蘭縣政府(以下簡稱本府),為照顧中低收入老人生活,依老
        人褔利法第十二條第三項及中低收入老人生活津貼發給辦法規定,訂
        定本辦法。


第 二 條    申請發給本津貼者,應填具社會救助家庭情況調查表,並檢附下
        列文件,向戶籍所在地鄉(鎮、市)公所提出申請:
            一、身分證明。
            二、申請人郵局或金融機構存摺封面影本。
            三、其他證明文件。
            委託他人代為申請者,應檢附委託書。


第 三 條    各鄉(鎮、市)公所受理後,應於十日內完成初審及調查,報經
        本府審查核定後,由各公所通知申請人,審核流程圖詳如附表一。


第 四 條    各鄉(鎮、市)公所受理案件,經本府審核符合補助資格者,溯至
        備齊文件之當月生效。


第 五 條    中低收入老人生活津貼發給辦法第四條第一項所稱合理之居住空
        間評定基準為申請人全家人口所有土地及房屋價值合計未超過新台幣
        陸佰伍拾萬元整。


第 六 條   本辦法所需經費,由本府社會處預算項下支應。

第七 條    本辦法未規定事項,適用其他相關法令規定。


第八 條    本辦法自發布日施行。
           本辦法中華民國一○四年三月十三日修正條文,自一○四年一月
       一日施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