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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 一 條 宜蘭縣政府(以下簡稱本府),為照顧中低收入老人生活,依老
人褔利法第十二條第三項及中低收入老人生活津貼發給辦法規定,訂
定本辦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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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 二 條 申請發給本津貼者,應填具社會救助家庭情況調查表,並檢附下
列文件,向戶籍所在地鄉(鎮、市)公所提出申請:
一、身分證明。
二、申請人郵局或金融機構存摺封面影本。
三、其他證明文件。
委託他人代為申請者,應檢附委託書。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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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 三 條 各鄉(鎮、市)公所受理後,應於十日內完成初審及調查,報經
本府審查核定後,由各公所通知申請人,審核流程圖詳如附表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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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 四 條 各鄉(鎮、市)公所受理案件,經本府審核符合補助資格者,溯至
備齊文件之當月生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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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 五 條 中低收入老人生活津貼發給辦法第四條第一項所稱合理之居住空
間評定基準,為申請人全家人口所有土地及房屋價值合計未超過本縣
當年度公告標準。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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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 六 條 本辦法所需經費,由本府社會處預算項下支應。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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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七 條 本辦法未規定事項,適用其他相關法令規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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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八 條 本辦法自發布日施行。
本辦法中華民國一百零五年六月七日修正發布之條文,自一百零
五年一月一日施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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