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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規內容

法規名稱: 宜蘭縣中低收入老人生活津貼發給審核辦法
公發布日: 民國 104 年 03 月 13 日
修正日期: 民國 105 年 06 月 07 日
發文字號: 府秘法字第1050093721B號 令
法規體系: 社政
圖表附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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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 一 條    宜蘭縣政府(以下簡稱本府),為照顧中低收入老人生活,依老
        人褔利法第十二條第三項及中低收入老人生活津貼發給辦法規定,訂
        定本辦法。
第 二 條    申請發給本津貼者,應填具社會救助家庭情況調查表,並檢附下
        列文件,向戶籍所在地鄉(鎮、市)公所提出申請:
            一、身分證明。
            二、申請人郵局或金融機構存摺封面影本。
            三、其他證明文件。
            委託他人代為申請者,應檢附委託書。
第 三 條    各鄉(鎮、市)公所受理後,應於十日內完成初審及調查,報經
        本府審查核定後,由各公所通知申請人,審核流程圖詳如附表一。
第 四 條    各鄉(鎮、市)公所受理案件,經本府審核符合補助資格者,溯至
        備齊文件之當月生效。
第 五 條    中低收入老人生活津貼發給辦法第四條第一項所稱合理之居住空
        間評定基準,為申請人全家人口所有土地及房屋價值合計未超過本縣
        當年度公告標準。
第 六 條   本辦法所需經費,由本府社會處預算項下支應。
第七 條    本辦法未規定事項,適用其他相關法令規定。
第八 條    本辦法自發布日施行。
           本辦法中華民國一百零五年六月七日修正發布之條文,自一百零
        五年一月一日施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