法規內容:
第 1 條
本自治條例依房屋稅條例第六條規定制定之。
第 2 條
本縣房屋稅依房屋現值按下列稅率課徵之:
一、營業用房屋,按其現值課徵百分之三。
二、依法登記之工廠自有供直接生產使用之房屋,按營業用房屋減半徵收
之。
三、住家用房屋,按其現值課徵百分之一點二。
四、私立醫院、診所、自由職業事務所等非營業用房屋,按其現值課徵百
分之二。
五、人民團體非營業用房屋,按其現值課徵百分之一點五。
第 3 條
本自治條例自中華民國八十八年七月一日施行。
本自治條例修正條文自九十年七月一日施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