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歷史法規

法規名稱: 宜蘭縣政府補助各級學校音樂、舞蹈、偶戲團隊及個人參加全國學生音樂、舞蹈、偶戲比賽實施要點
民國 100 年 04 月 07 日
說  明:
修正「宜蘭縣政府補助國民中小學音樂、舞蹈、偶戲團隊參加全國學生音樂、舞蹈、偶戲比賽實施要點」
法規內容:

壹、目的:宜蘭縣政府(以下簡稱本府)為提高縣內各級學校音樂、舞蹈、偶
        戲教育水準,以落實藝術教育紮根,訂定本要點。


貳、補助對象:
一、本縣所轄各公私立國民中小學所籌組之音樂、舞蹈、偶戲團隊。
二、本縣所轄各公私立國民中小學及縣內高中之音樂、舞蹈個人。


參、補助人數:
一、團體組補助人數為參加比賽之隊職員及選手,並依參賽選手人數,四十五人以下補助隊職員二人,
        四十五人以上補助隊職員四人。

二、個人組補助為參加比賽之選手。


肆、補助原則:以本府舉辦全縣學生音樂、舞蹈、偶戲比賽獲選參加全國學生
        音樂、舞蹈、偶戲比賽之團隊及個人為限。


伍、補助標準:
一、車資:以租車車資計算,每天每部車新台幣(以下同)九千元。團體組七人以下及個人組以莒光號
        票價補助。

二、膳費:每人每天一百五十元。
三、宿費:每人每天四百元。(若賽事舉辦地點在宜蘭縣則不予補助)


陸、本府於全國學生音樂、舞蹈、偶戲比賽賽程抽籤會議後,主動簽辦撥款。

柒、經本府核撥補助參加全國學生音樂、舞蹈、偶戲比賽之學校,因故未與賽者,應繳回補助款項。

捌、經本府核撥補助參加全國學生音樂、舞蹈、偶戲比賽之學校,於比賽期間,發生有損團隊榮譽之情
        事,經查屬實者,除依有關規定處理外,並應繳回補助款。


玖、本要點奉縣長核定後實施,修正時亦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