您的瀏覽器不支援JavaScript功能,若網頁功能無法正常使用時,請開啟瀏覽器JavaScript狀態
跳到主要內容區塊
:::

歷史法規

法規名稱: 宜蘭縣政府所屬各級學校出勤管理要點
民國 95 年 06 月 21 日
法規內容:

一、宜蘭縣政府(以下簡稱本府)所屬各級學校教師(含校長、軍訓教官
    、護理教師)及職員之差勤,除依教師請假規則、公務人員請假規則
    規定辦理外,為應本縣執行管理之需要,特訂定本要點。


二、教師及職員應依規定時間出勤,並親自簽到、簽退。但校長及未兼行
    政職務之教師,不在此限。
    所稱兼行政職務之教師,係指學校組織編制內定有職稱,並報本府核
    備兼職有案之教師。
    前項簽到、簽退應由專人負責管理。
    學校對免簽到、簽退之教師應加強督導及查勤,本府將不定期派員赴
    學校抽查教師出勤狀況,如發現教師無故缺勤未辦差假手續者,視情
    節輕重依相關規定辦理。


三、教師及職員每日上班時數八小時,每週出勤時數四十小時;各校上班
    起迄時間應有明確規範。
    各校得視業務實際需要,在不減少全年上班總時數及不影響服務品質
    原則下,彈性調整學校辦公時間,不受第一項規定之限制。
    各校若實施彈性調整辦公時間者,應以實施刷卡刷到退者為原則;若
    實施簽到退者應製作簽到退簿並有簽註簽到退時間者為限。
    各校若實施彈性調整辦公時間,於寒暑假仍應維持每日辦公八小時,
    並依下列原則訂定配套措施:
(一)學期結束後一週及開學前一週,兼行政職務之教師及職員應全日上
      班。
(二)不影響民眾洽公及師生權益,不降低行政效率。
(三)兼行政職務教師及職員訓練進修、休假、加班補休儘量集中於寒暑
      假期間實施。
    各校應將調整上班情形函報本府核備。
    各校差勤、加班之管理,如因業務特殊需要,經報本府核備有案者,
    得從其規定。


四、在規定出勤時間開始後到達者為遲到;下班時間前離開者為早退;遲
    到、早退未辦理請假手續者,即應視為曠職。但有職務上之理由或其
    他特殊情形,經查屬實並簽報核准者,不在此限。


五、教師應按課程表授課,未經學校同意,不得自行調、代課,並依下列
    規定辦理:
(一)應於每節授課後在學生點名簿上任課教師欄簽名。
(二)授課時由教務處(或辦理教務之主管單位)負責查堂,上課鈴響五
      分鐘後到堂授課者為遲到,下課鈴響前離開課堂者為早退,上課鈴
      響十分鐘後到堂授課,或下課鈴響五分鐘前離開課堂者視為曠課。
(三)無故缺課者,除以曠課處理外,並以書面通知缺課教師於規定時間
      內補授所缺課程。
(四)日課表及調課情形由教務處抄送人事單位,並將教師遲到、早退、
      缺課、曠課等情形以書面通知當事人及人事單位。


六、校長差假期間之校務應指定處室主任代理,五日以上應報本府教育局
    核定,未達五日則由服務學校自行覈實登記。


七、教師出差期間,其課務應委託適當人員代理。教師無法覓得合適代理
    人時,學校應協調派員代理。
    職員出差所遺職務應由適當人員代理,並落實職務代理人制度。


八、教師及職員出差,應事先填具出差請示單,由相關單位主管核章後送
    校長核定。
    各校對於所屬出差,應以需派員前往實地洽辦者為限,可用電話、傳
    真、電子郵件或文書等聯繫解決者,不得派員出差。
    公差(出)須奉准後始能離開工作崗位,因特殊情形於事後補辦出差
    手續者,應詳敘理由或附相關證明文件簽請核准。


九、參加會議之出差,應檢附開會通知單,並敘明出差機關及地點。洽公
    事由之出差,應於出差報告單內詳實填列所洽之機關名稱、接洽人員
    之職級姓名、具體事由及地點,並應敘明聯絡方式。
    各主管對於所屬出差應嚴格審核,未依前項規定填寫者,各主管應不
    予核准,人事單位對於各單位之出差,發現有未依規定辦理者,應簽
    報校長後辦理。


十、縣內出差:上午上班及下午下班均須簽到退(刷卡);申請免簽到或
    簽退(刷卡),應檢附有關文件並敘明理由事先簽准。


十一、縣外出差天數比照本府及所屬機關員工出勤管理要點規定辦理;縣
      外出差因情形特殊,須超出限定天數者,應檢附有關文件並敘明理
      由,事先簽准。


十二、公出(因公務短時外出),應登記於因公外出登記簿(或表單),
      並詳實記載外出起迄時間、事由、前往地點,並經權責長官核准。
      公出以二小時為限,且不得免簽到(退);惟短期支援公務機關核
      准有案者除外。


十三、因業務需要須於辦公時間外加班者,應事先簽准,各單位應從嚴審
      核。


十四、下班後需加班人員應先完成下午簽退(刷完下午下班卡),並於加
      班開始及結束時簽到退(刷卡)。例假日加班於加班開始及結束時
      簽到退(刷卡)。
      實施簽到退者並應簽註加班簽到退時間。


十五、各校為便於民眾識別及公務洽辦,得製作識別證,上班時間是否佩
      帶由各校本於出勤管理需要自行決定。


十六、兼任行政職務教師及職員休假,應於寒暑假期間實施為原則。若確
      需於學期期間休假,應事先詳述具體事由,於不影響教學及校務推
      展情形下,簽奉校長核准於學期中申請休假,惟不得超過應給休假
      二分之一。但有特殊情形,經簽奉校長核准者不在此限。
      學校因業務繁忙,得隨時通知休假人員停止休假,擇於適當時機補
      休。


十七、教師及職員請假,由學校自行核定並登記。


十八、代理教師及職務代理人之給假,比照行政院及所屬各機關聘僱人員
      給假辦法規定,不適用本要點。


十九、本要點奉 縣長核定後實施,修正時亦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