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歷史法規

法規名稱: 宜蘭縣政府消防局對協勤民力等民間團體補(捐)助預算執行作業要點
民國 103 年 02 月 25 日
圖表附件:
法規內容:

一、宜蘭縣政府消防局(以下簡稱本局)為提升補(捐)助經費執行成效及訂定明確、合理及公開之規範,作為義勇消防人員等協勤民力補(捐)助預算執行之依據,依宜蘭縣政府暨所屬機關學校對民間團體補(捐)助預算執行應注意事項第二點之規定,訂定本要點。



二、補(捐)助本要點之對象如下:

  (一)義勇消防總隊、大隊及分隊。

  (二)婦女防火宣導分隊。

  (三)鳳凰志工隊。

  (四)依法設立或登記有案之民間救難團體暨志願組織。

三、補(捐)助條件及標準:

(一)申請本府補助者,每一受補(捐)助團體,其補(捐)助金額每年以不超過三十萬元為原則。但單一資本門申請時,與已核定補助金額合計或單一資本門案件超過三十萬元,不在此限,惟該受補(捐)助團體該年度不得再申請補助。

(二)依中央政府各機關對民間團體及個人補(捐)助預算執行應注意事項之規定,專案核准辦理者,不受前款限制。

(三)不得對個人舉辦活動之贊助,或以定額分配方式處理。

(四)涉及財物或勞務之採購,應依政府採購法等相關規定辦理。

(五)同一案件向二個以上機關提出申請補(捐)助,應列明全部經費內容,及向各機關申請補(捐)助之項目及金額。

(六)受補(捐)助經費結報時,除應詳列支出用途外,並應列明全部實支經費總額及各機關實際補(捐)助金額。

(七)各補(捐)助案件結案時,實際補(捐)助金額按原申請總經費與核定補(捐)助比例撥付。

(八)受補(捐)助單位執行之計畫如有變更之需要,應事先報經本局同意。

(九)為使建議事項符合實際需求,避免流於浪費,下列項         目不予補助:

1.購置、裝置或建置於違法占有土地或違章建築者。

2.依法應繳各項罰鍰、規費、稅支或保險等。

3.各類獎金、贈品(包括獎品、摸彩品、宣導品、紀念品)、餐敘、茶會、旅遊、觀摩、及進香等或涉及商業販售、違反公序良俗等項目。

4.對政黨政治相關活動或個人舉辦活動之贊助。

5.非執勤有關制服(含工作帽、工作鞋、工作服)。

6.對於人民團體內部人員之相關人事費用。

7.辦理會員大會、會務活動或理監事會議等法定會議之出席費、交通費等。

8.計畫執行完成後方提出申請者。

(十)已登記立案滿一年之民間團體,優先補助。

(十一)各補助案件經費項目之計價,應先依行政院公共工程委員會共同供應契約所刊品目單價標準及當年度宜蘭縣政府暨所屬機關及鄉(鎮、市)總預算共同費用編列基準,餘依本局訂定之補助基準表辦理。

(十二)留存受補(捐)助團體之原始憑證,應依會計法規定妥善保存,已屆保存年限,應報原補(捐)助機關轉請審計機關同意始得銷毀。如遇有提前銷毀,或有毀損、滅失等情事時,應敘明原因及處理情形,報原補(捐)助機關轉請審計機關同意。如經發現未確實辦理者,得依情節輕重對該補(捐)助案件或受補(捐)助團體酌減嗣後補(捐)助款或停止補(捐)助一至五年。



四、經費之用途及使用範圍:

(一)申請補(捐)助之經費對提升執勤效率有助益之裝備、器材及物品等。

(二)協勤民力等民間團體辦理相關教育訓練等。



五、申請程序及應備文件:

符合第二點補(捐)助對象者,應就申請項目之使用範圍檢附計畫書,計畫內容應包含計畫目的、經費概算及預期效益等,向本局提出申請。



六、審查標準及方式:

(一)審查標準:

1.計畫書內容與第四點使用範圍是否相符。

2.計畫內容之完整性。

3.經費預算與計畫執行之合理性及預算額度之許可性。

(二)審查方式:由本局相關科室受理申請,並會同內部相關單位就審查標準進行審查。



七、經費請撥及核銷方式(由協勤民力等民間團體自行辦理       者):

(一)經核定受補助之團體應確實依核定計畫執行,專款專用,於辦理核銷結報時,應詳列支出用途、全部實支經費及各機關之實際補助金額。倘實際支出總額低於原申請補(捐)助計畫總額,依原申請總經費與核定補助比例撥付。

(二)經核准受補助之民間團體,應於計畫辦理結束後一個月內,備齊領據及下列資料函送本局核銷。

      1.切結書。
      2.實際經費支出明細表。

      3.所有補助機關(單位)之經費分攤表。
      4.各項核銷原始憑證資料裝訂成冊。
      5.成果照片(六張以上照片)。

(三)受補(捐)助之民間團體申請支付款項時,應本誠信原則對所提出支出憑證之支付事實及真實性負責,如有不實,應負相關責任。

(四)對民間團體之補(捐)助經費憑證送審規定,應請受補(捐)助對象檢附收支清單,以及指定補助項目之原始憑證辦理結報,並依審計法規定核轉(送)審計機關審核。但有特殊情形,須由受補(捐)助對象留存前開原始憑證者,各機關應報經審計機關同意,得憑領據結報,免附送有關憑證。



八、督導及考核:

(一)受補(捐)助之團體,應依核定計畫執行,本局得會同相關單位辦理督導及考核。

(二)對補(捐)助訓練等案件之考核採書面審查及實地抽查等方式辦理,各受補(捐)助之單位應予配合,未配合者,得減少或收回補(捐)助款。考核情形不佳者,得逕減少補(捐)助款,並列入該單位下次申請補(捐)助核定之重要依據。

(三)經常事務類補(捐)助案件由本局逕為考核,其考核方式如下:(附表如後)

1.補(捐)助金額於五萬元以下者以書面審查辦理。

2.補(捐)助金額超過五萬元未達五十萬元者,得以抽查方式辦理現場訪視,並得稽核其所有經費開支情形。但抽查案件比率不得低於百分之二十。

3.補(捐)助金額超過五十萬元者,應辦理現場訪視,並得審核其所有經費開支情形。

4.本局應抽查補(捐)助案件進行事後輔導,且抽查比率每半年至少1%或一件以上。

(四)對補(捐)助或訓練等案件,如有重複申請情形或超出所需經費情事,本局將切實督導並作為考核依據,以加強執行成效考核。

(五)受補(捐)助案件績效衡量指標,以下列標準作為成果考核及效益評估之參據:

1.依規劃工作內容達成率。

2.依規劃辦理時間達成率。

3.依規劃經費執行達成率。

4.依規劃預期效應達成率。



九、對民間團體之補(捐)助,應依下列規定辦理資訊公開:

(一)接獲補(捐)助案件後,非屬政府資訊公開法第十八條規定應限制公開或不予提供性質者,其受補助之民間團體案件應於本府施政計畫管理系統補助及捐助模組(以下簡稱補捐子系統)登錄相關公開資訊。

(二)前款資訊公開之內容包括補(捐)助事項、補(捐)助對象名稱、受理單位、核准日期及補(捐)金額等資訊按季於本府網站公開。



十、對申請補(捐)助或訓練等案件,經審查確實為執行或協助執行消防相關勤務之必要設備及應勤裝備(如制服、消防衣帽鞋、工作服…等)則予以補助,如為消耗性之個人非救災器材或裝備,不予補助。



十一、受補(捐)助經費產生之利息或其他衍生收入,連同補助經費,經結算後,如有賸餘,應按計畫經費來源比例繳還本府縣庫。



十二、本要點所需經費由本府年度預算項下支應辦理。

十三、本要點未規定者,依宜蘭縣政府暨所屬機關學校對民間團體補(捐)助預算執行應注意事項及相關規定辦理。