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歷史法規

法規名稱: 宜蘭縣政府獎勵自行研究發展案件評審作業要點
民國 98 年 02 月 26 日
圖表附件:
法規內容:

一、宜蘭縣政府(以下簡稱本府)為鼓勵本府同仁積極從事自行研究工作
    ,依據「宜蘭縣政府暨所屬機關研究發展實施要點」規定,訂定本要
    點。


二、本府同仁從事自行研究工作,無動用公務預算或其主管運用屬政府所
    有之基金作為研究經費,而對於縣府政策、施政重點及行政效能等,
    運用知識管理,以前瞻性之規劃,就業務相關事項,進行文件或資訊
    蒐集,並注重知識分享、活用及創新,編撰成研究報告,均可申請獎
    勵。本府所屬機關(單位)、學校員工除自行訂定有獎勵規定,從其
    規定外,均依本要點規定辦理獎勵。
    宜蘭縣政府暨所屬機關研究發展實施要點第三點第二款所稱之共同研
    究,具有自行研究性質者,亦適用本要點規定辦理獎勵。


三、自行研究應於年度開始檢具計畫項目(格式如附件一)提報本府計畫
    處列管,並依通知時間內完成自行研究報告(十五份),彙整送交本
    府計畫處參加評審作業,經提報之計畫於年度中因故撤銷或變更項目
    者,應行文通知計畫處備查。


四、自行研究報告內容應包括:
(一)格式:
      1.以 A4 紙張,採字型為標楷體、字型大小為十四、由左至右以直
        式橫書方式撰寫編印、須加頁碼,整齊裝訂成冊。
      2.封面、摘要報告、目錄、報告或建議書內容、參照資料出處、封
        底。
(二)自行研究報告(建議架構):
      1.研究主題。
      2.研究架構與方法。
      3.問題分析與發現。
      4.結論與建議。
      5.附錄。
(三)以上撰寫注意事項:
      1.主題須切合未來縣府政策、縣長施政重點,有利單位業務之提升
        。
      2.內容須具創新性、研提意見須具體可行。
      3.預期成效須描述政策擬定、行政效率提升、節省支出之成效。
      4.所研提資料或碩(博)士論文轉撰,須符合以上各款規定。


五、評審委員由本府計畫處依申請獎勵案件件數,簽報縣長遴聘府內(含
    有隸屬關係之機關、學校)嫻熟業務人員或府外學者專家五至十三人
    組成評審小組,並指定評審委員一人擔任召集人。府內評審委員為無
    給職,而府外評審委員除依當年度本府總預算共同費用編列基準規定
    按件(篇)支給審查費或出席費外,遠地而至者(三十公里以外)得
    衡酌實際情況參照「國內出差旅費報支要點」規定,支給必要之費用
    。


六、自行研究報告之評審方式:
(一)本府計畫處得視報告篇數、經費狀況…等因素,在公平正義原則下
      ,決定辦理一階段或二階段審查,與各階段報告的審查方式。
(二)本府計畫處得視報告內容及評審委員專長,分請評審委員進行書面
      審查,填具審查意見表(格式如附件五)併同原報告整理後,擇期
      由召集人主持評審會評定自行研究報告之分數及獎勵。
(三)單一研究報告若為一至二人進行評審時,為協助委員間客觀標準趨
      近,本府計畫處得召開審查會前會,讓委員確認書面審查共同標準
      。
(四)評審小組評審時,得實施實地查證或邀請研究人員與有關單位列席
      輔助說明。


七、評審標準如下: 
(一)自行研究報告案評審標準:
      1.研究主題:佔百分之五。
      2.研究架構與方法:佔百分之十五。
      3.問題分析與發現:佔百分之三十。
      4.結論與建議:佔百分之四十。
      5.內容結構與文字修辭:佔百分之十。


八、自行研究報告之獎勵:
(一)評分及獎勵標準如下:
      1.九十五分(含)以上,獎金二萬元或行政獎勵記功二次,並得頒
        發獎狀。
      2.九十三分(含)以上未達九十五分者,獎金一萬六仟元或行政獎
        勵記功一次,並得頒發獎狀。
      3.九十分(含)以上未達九十三分者,獎金一萬二仟元或行政獎勵
        記功一次,並得頒發獎狀。
      4.八十五分(含)以上未達九十分者,獎金八仟元或行政獎勵記嘉
        獎二次,並得頒發獎狀。
      5.八十分(含)以上未達八十五分者,獎金六仟元或行政獎勵記嘉
        獎二次,並得頒發獎狀。
      6.七十五分(含)以上未達八十分者,獎金四仟元或行政獎勵記嘉
        獎一次。
      7.七十分(含)以上未達七十五分者,獎金三仟元或行政獎勵記嘉
        獎一次。
      8.未達七十分者,不予獎勵。
      9.為求自行研究報告內容之充實及完整性,達九十分以上者,得由
        審查委員於評審會議時決定最高篇數。
(二)前項獎勵,獎勵金與行政獎勵僅能擇一核給,申請獎勵人員除已註
      明獎勵方式一併報請評審小組決定外,餘皆以核發獎金為原則,二
      人以上之集體研究或建議案,以核發獎金為原則,評審委員可依評
      分結果建議核給獎勵金額度;提交評審會決議之。
(三)第一項各級評分之獎勵,若因獲獎件數過多,經費不敷支應時,得
      以得分高者優先分配獎金,其餘另行簽奉核給行政獎勵,提案人員
      不得異議。
(四)第一項獲獎若經提報為因公出國考察人選者,仍需經本府出國審查
      小組審查並陳報縣長核准後決定之;當年度若未編列出國經費,則
      不提報,僅核給獎金或行政獎勵。
(五)年度預算,若礙於財政狀況,無法編列獎金經費時,全部改採行政
      獎勵辦理敘獎。
(六)以上核採行政獎勵者,應以實際參與撰述自行研究報告為敘獎對象
      。


九、自行研究案件有下列情形之一者,不予評獎;已核給獎勵者,經查覺
    後應予追回獎金或註銷行政獎勵:
(一)已在本府、上級或其他機關獲獎者。
(二)已奉上級政府交辦提報之專業或調查結果之資料。
(三)機關現行行政業務之改進措施,係經委託學術機構研議之結果。
(四)屬於純學理研究,不具備實用價值者。
(五)抄襲他人著作者。
(六)所研提資料或碩(博)士論文轉撰,若不合於第四條第三項之規定
      者。


十、自行研究報告具實務應用價值,經審查小組審核具有實務應用價值者
    ,得由業務單位簽報縣長核可給予經費執行。


十一、自行研究報告所撰述改進建議、措施、方案以及審查委員所提改進
      意見,其相關單位應提改進方案或計畫經首長核定後送交計畫處納
      入本府品質保證管理定期稽核改進情形。


十二、執行本要點所需各項費用,由各機關(單位)、學校,編列研究發
      展預算或由其他適當科目下支應。


十三、自行研究報告經評審獎勵後,得由本府計畫處視需要及經費,彙編
      選輯或叢書。另評分八十分以上之研究研告,本府得於網站上公布
      。


十四、本修正要點奉縣長核定後實施。