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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宜蘭縣政府(以下簡稱本府)為鼓勵本府各單位及所屬機關學校(以下簡稱各機關)同仁積極從
事自行研究工作,依據本府暨所屬機關研究發展實施要點規定,訂定本要點。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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二、本府同仁從事自行研究工作,無動用公務預算或其主管運用屬政府所有之基金作為研究經費
,而對於縣府政策、施政重點及行政效能等,運用知識管理,以前瞻性之規劃,就業務相關
事項,進行文件或資訊蒐集,並注重知識分享、活用及創新,編撰成研究報告,均可申請獎
勵。各機關除自行訂定有獎勵規定,從其規定外,均依本要點規定辦理獎勵。
本府暨所屬機關研究發展實施要點第三點第二款所稱之共同研究,具有自行研究性質者,亦
適用本要點規定辦理獎勵。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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三、每年度自行研究應先指定主題範圍,各機關依指定主題內容,以自身專業或業務範圍進行研
究。
各機關得以個人或集體(以三人為限)提出自行研究計畫。
前項集體提出自行研究計畫,得以機關內或跨機關共同研究。
自行研究應於年度開始檢具計畫項目表(格式如附件一)提報本府計畫處列管,並依通知時間
內完成自行研究報告(六份),彙整送交本府計畫處參加評審作業,經提報之計畫於年度中因
故撤銷或變更項目者,應行文通知計畫處備查。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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四、自行研究報告所提資料應符合以下規定:
(一)格式:
1.以A4紙張,採字型為標楷體、字型大小為十四、由左至右以直式橫書方式撰寫編印
、須加頁碼,整齊裝訂成冊。
2.封面、摘要報告、目錄、報告或建議書內容、參照資料出處、封底。
(二)內容:
1.研究主旨:說明研究動機、目的、範圍以及與指定主題關聯等。
2.文獻探討:相關文獻、研究探討。
3.研究方法。
4.主要發現。
5.結論與建議。
6.參考文獻。
(三)其他:
1.主題須符合指定主題範圍,並切合未來縣府政策、縣長施政
重點,有利單位業務之提升。
2.內容須具創新性、研提意見須具體可行。
3.預期成效須描述政策擬定、行政效率提升、節省支出之成效。
未依前項規定撰述自行研究報告者,得不予辦理評獎事宜。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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五、評審步驟:
組成評審小組,由計畫處簽請首長圈選;任一性別委員,不得少於委員總數三分之一。
(一)初評:由三位府內委員組成,並依第四點進行審查,通過後送交複評。
(二)複評:由計畫處依申請獎勵案件件數,遴聘委員五人至十三人組成評審小組,其中外聘
委員人數至少三分之一,並指定評審委員一人擔任召集人,依第七點進行審查。
府內評審委員為無給職,府外評審委員得依規定支領出席費及交通費。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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六、自行研究報告之評審方式:
(一)本府計畫處得視報告篇數、經費狀況…等因素,決定辦理一階段或二階段審查,與各階
段報告的審查方式。
(二)本府計畫處得視報告內容及評審委員專長,分請評審委員進行書面審查,填具評審表(
格式如附件二)併同原報告整理後,擇期由召集人主持評審會評定自行研究報告之分數
及獎勵。
(三)單一研究報告若為一至二人進行評審時,為協助委員間客觀標準趨近,本府計畫處得召
開審查會前會,讓委員確認書面審查共同標準。
(四)評審小組評審時,得實施實地查證或邀請研究人員與有關單位列席輔助說明。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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七、自行研究報告案評審標準如下:
(一)研究主題(占百分之十五):
1.對於行政革新提新方案或新制度,著有重大價值者。
2.對於機關業務研究改進辦法,著有效益者。
(二)研究方法(占百分之二十):
1.基本理論假設妥當。
2.研究方法正確。
3.研究程序適當。
4.資料蒐集完備。
5.參考文獻完備。
(三)研究結論(占百分之三十):
1.結論正確。
2.結論具有實用價值。
(四)建議事項(占百分之二十五):
1.列舉具體可行辦法,足供實施參考者。
2.提出具體改進方案,能收顯著效果者。
(五)內容結構與文字修辭(占百分之十):
1.結構嚴謹。
2.層次分明。
3.語意分明。
4.文字通暢。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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八、自行研究報告之獎勵:
(一)評分及獎勵標準如下:
1.九十五分以上,發給新臺幣五千元等值獎勵及行政獎勵記功一次,並得頒發獎狀。
2.九十分以上未達九十五分者,發給新臺幣五千元等值獎勵及行政獎勵記嘉獎二次,並得頒發
獎狀。
3.八十五分以上未達九十分者,發給新臺幣四千元等值獎勵及行政獎勵記嘉獎一次,並得頒發
獎狀。
4.八十分以上未達八十五分者,發給新臺幣三千元等值獎勵及行政獎勵記嘉獎一次,並得頒發
獎狀。
5.為鼓勵同仁主動積極投入創新研究,複評未達八十分者,行政獎勵記嘉獎一次。
6.為求自行研究報告內容之充實及完整性,達九十分以上者,得由審查委員於評審會議時決定
最高篇數。
(二)前款獎勵,該年度無編列等值獎勵預算時,僅辦理行政獎勵。
(三)二人以上共同提出之集體自行研究報告之研究人員,受領之等值獎勵由受領機關依各人研究
程度之比例發給之。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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九、自行研究案件有下列情形之一者,不予評獎;已核給獎勵者,應予追回等值獎勵及註銷行政
獎勵:
(一)已在本府、上級或其他機關獲獎。
(二)已奉上級政府交辦提報之專業或調查結果之資料。
(三)機關現行行政業務之改進措施,係經委託學術機構研議之結果。
(四)屬於純學理研究,不具備實用價值。
(五)抄襲他人著作。
(六)所研提資料,不符第四點第一項之規定。
(七)已於媒體公開或碩(博)士論文發表。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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十、自行研究報告具實務應用價值,經審查小組審核具有實務應用價值者,得由業務單位簽報縣
長核可給予經費執行。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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十一、自行研究報告所撰述改進建議、措施、方案以及審查委員所提改進意見,其相關單位應提
改進方案或計畫經首長核定後送交計畫處納入本府品質保證管理定期稽核改進情形。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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十二、執行本要點所需各項費用,由各機關編列研究發展預算或由其他適當科目下支應。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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十三、自行研究報告經評審獎勵後,得由本府計畫處視需要及經費,彙編選輯或叢書。另評分八
十分以上之研究報告,本府得於網站上公布。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