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歷史法規

法規名稱: 宜蘭縣性侵害被害人補助辦法
民國 103 年 01 月 28 日
圖表附件:
法規內容:
第一條

本辦法依性侵害犯罪防治法 (以下簡稱本法) 第十九條第二項規定訂定之。


第二條

本辦法主管機關為宜蘭縣政府 (以下簡稱本府) ,承辦單位為本府家庭暴力暨性侵害防治中心 (以下簡稱本中心) 。


第三條

本辦法之補助對象為本法第二條所規定之本縣性侵害犯罪被害人。


第四條

申請人為被害人本人,其配偶、法定代理人及其他執行專業保護事務者,得代理申請。


第五條

已依其他法令規定有相同性質補助者,從優擇一補助。


第六條

本辦法補助項目如下:

一、醫療費用。

二、心理復健費用。

三、訴訟及律師費用。

四、緊急生活費用。

五、通譯費用。

六、其他經主管機關專案核准費用。


第七條

本辦法所定醫療費用補助範圍如下:

一、扣除全民健康保險給付費用外,每人次最高額以新台幣 (以下同) 三仟元為限,包含掛號費、開立驗傷診斷書所需費用、避孕及性病篩檢費及其他與性侵害案件相關之醫療費用。

二、未具全民健康保險身分者依中央健康保險局給付標準補助外,對中央健康不給付項目之自付費用亦得依前條六款申請專案補助,每案以一萬元為上限。

三、有特殊藥材、毒藥物檢驗、住院病房差額及伙食等全民健康保險不給付費用,得依前條六款申請專案補助,每案以一萬元為上限。


第八條

本辦法所定心理復健費用補助範圍如下:

一、醫療院所依中央健康保險局及衛生主管機關相關醫療收費規定辦理。

二、相關福利機構團體或醫師、心理師及社會工作師等諮商輔導專業人員:

㈠個別晤談費:每次每時最高補助一千二百元,每次以二小時為上限,每人每年最多補助二十四次。

㈡夫妻或家族晤談費:每次每時最高補助一千六百元,每次以二小時為上限,每人每年最多補助十二次。

㈢心理輔導團體費:每次每時最高補助一千六百元,每次以三小時為上限,每團每年最高補助十二次。

前項第二款第一目,若案主於約定時間未準時抵達,請諮商輔導人員先告知主責社工並於會談地點等待十五分鐘,若案主仍未抵達,請於諮商輔導紀錄表註明,該次費用折半支給,至多以三次為限。

前項第二款各目補助次數,視情形得酌予增減。


第九條

本辦法所定訴訟及律師費用補助範圍如下:

一、訴訟費用:

㈠每案第一審最高補助二萬元。

㈡每案第二審及第三審最高各補助三萬元。

二、律師費用:

㈠每案偵訊階段委任律師費用最高以三萬元為限。

㈡每案每一審級委任律師最高以五萬元為限。

㈢每案每小時律師諮詢費用最高以三千元為限,且每案最高以三小時為限。

㈣每案每次撰狀費用最高以五千元為限。

前項第二款第三目及第四目與第一目、第二目重複競合者,依第一目、第二目為補助上限。


第一○條

本辦法所定通譯費用補助,每小時補助三百元,未滿一小時減半支給。


第一一條

本辦法所定緊急生活費用補助,依本縣當年度最低生活費為補助標準,以申請一次為限,最高補助三個月,視情形得酌予增減。


第一二條

下列補助費用,應於事實發生日起三個月內檢具各相關證明及單據提出申請:

一、醫療費用。

二、心理復健費用。

三、訴訟及律師費用。

四、通譯費用。

緊急生活費用應於受害事實發生後六個月內提出申請。

前二項所需相關證明及單據,應依規定辦理。


第一三條

申請補助項目有繼續之性質者,申請人於補助條件喪失時,應即通知本中心,停止補助。


第一四條

申請人以不正當方法取得補助者,應依法追究其一切法律責任。


第一五條

本辦法所需經費由本中心編列年度預算辦理,不足由中央主管機關編列專案補助。


第一六條

本辦法自發布日生效。