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一條
本辦法依性侵害犯罪防治法 (以下簡稱本法) 第十九條第二項規定訂定之。
第二條
本辦法主管機關為宜蘭縣政府 (以下簡稱本府) ,承辦單位為本府家庭暴力暨性侵害防治中心 (以下簡稱本中心) 。
第三條
本辦法之補助對象為本法第二條所規定之本縣性侵害犯罪被害人。
第四條
申請人為被害人本人,其配偶、法定代理人及其他執行專業保護事務者,得代理申請。
第五條
已依其他法令規定有相同性質補助者,從優擇一補助。
第六條
本辦法補助項目如下:
一、醫療費用。
二、心理復健費用。
三、訴訟及律師費用。
四、緊急生活費用。
五、通譯費用。
六、其他經主管機關專案核准費用。
第七條
本辦法所定醫療費用補助範圍如下:
一、扣除全民健康保險給付費用外,每人次最高額以新台幣 (以下同) 三仟元為限,包含掛號費、開立驗傷診斷書所需費用、避孕及性病篩檢費及其他與性侵害案件相關之醫療費用。
二、未具全民健康保險身分者依中央健康保險局給付標準補助外,對中央健康不給付項目之自付費用亦得依前條六款申請專案補助,每案以一萬元為上限。
三、有特殊藥材、毒藥物檢驗、住院病房差額及伙食等全民健康保險不給付費用,得依前條六款申請專案補助,每案以一萬元為上限。
第八條
本辦法所定心理復健費用補助範圍如下:
一、醫療院所依中央健康保險局及衛生主管機關相關醫療收費規定辦理。
二、相關福利機構團體或醫師、心理師及社會工作師等諮商輔導專業人員:
㈠個別晤談費:每次每時最高補助一千二百元,每次以二小時為上限,每人每年最多補助二十四次。
㈡夫妻或家族晤談費:每次每時最高補助一千六百元,每次以二小時為上限,每人每年最多補助十二次。
㈢心理輔導團體費:每次每時最高補助一千六百元,每次以三小時為上限,每團每年最高補助十二次。
前項第二款第一目,若案主於約定時間未準時抵達,請諮商輔導人員先告知主責社工並於會談地點等待十五分鐘,若案主仍未抵達,請於諮商輔導紀錄表註明,該次費用折半支給,至多以三次為限。
前項第二款各目補助次數,視情形得酌予增減。
第九條
本辦法所定訴訟及律師費用補助範圍如下:
一、訴訟費用:
㈠每案第一審最高補助二萬元。
㈡每案第二審及第三審最高各補助三萬元。
二、律師費用:
㈠每案偵訊階段委任律師費用最高以三萬元為限。
㈡每案每一審級委任律師最高以五萬元為限。
㈢每案每小時律師諮詢費用最高以三千元為限,且每案最高以三小時為限。
㈣每案每次撰狀費用最高以五千元為限。
前項第二款第三目及第四目與第一目、第二目重複競合者,依第一目、第二目為補助上限。
第一○條
本辦法所定通譯費用補助,每小時補助三百元,未滿一小時減半支給。
第一一條
本辦法所定緊急生活費用補助,依本縣當年度最低生活費為補助標準,以申請一次為限,最高補助三個月,視情形得酌予增減。
第一二條
下列補助費用,應於事實發生日起三個月內檢具各相關證明及單據提出申請:
一、醫療費用。
二、心理復健費用。
三、訴訟及律師費用。
四、通譯費用。
緊急生活費用應於受害事實發生後六個月內提出申請。
前二項所需相關證明及單據,應依規定辦理。
第一三條
申請補助項目有繼續之性質者,申請人於補助條件喪失時,應即通知本中心,停止補助。
第一四條
申請人以不正當方法取得補助者,應依法追究其一切法律責任。
第一五條
本辦法所需經費由本中心編列年度預算辦理,不足由中央主管機關編列專案補助。
第一六條
本辦法自發布日生效。