法規內容:
一、依據:行政院九十四年五月十七日院授人給字第○九四○○六二○八
八號函修訂之「各機關員工加班費支給標準」辦理。
二、目的:本府為管制員工加班費之支給,避免浮濫,特訂定本要點。
三、適用對象:本府各單位職員、約聘僱人員及技工、工友。臨時人員依
勞動基準法規定辦理,不適用本要點。
四、管制審核規定:
(一)各單位所需加班費應在原列預算內支應,不得超過各該單位九十年
度加班費實支數額之八成,並不得以任何理由請求增列經費,或由
他項經費流用。
(二)加班費支給以各單位員工在規定上班時間以外,經各單位主管覈實
指派延長工作者為限,並應事先簽准,其加班起迄時間應有刷卡、
簽到或其他可資證明之紀錄。
(三)員工加班每人每日以不超過四小時,每月以不超過二十小時為限,
加班滿一小時始得支領一小時加班費,不同時段加班各未滿一小時
者,不得合併計支加班費。
(四)經依第二款規定指派加班,以補休為原則,並應在加班後六個月內
補休假,以小時為單位,惟仍不得超過前款規定加班時數。
(五)因業務特性或工作性質特殊或為處理重大專案業務,或解決突發困
難問題,或搶救重大災難,或為應季節性、週期性工作,需較長時
間在規定上班時間以外延長工作,得申請專案加班,每人每月以不
超過七十小時為上限,如仍不足以因應業務實際需要時得超過七十
小時,專案加班及延長加班時間均應簽報機關首長核准。
(六)簡任以上人員並支領主管職務加給有案者加班,不另支給加班費,
但得依加班事實按規定擇期補休假或獎勵。自九十八年度起,上開
人員因防災、救災等事由進駐本府災害應變中心者,得在法定加班
費額度內支給加班費,不受上述規定之限制。遇風災時,加班費之
計算以內政部依「中央災害應變中心作業要點」第九條第一項第二
款規定發布一級開設時機之期間為準。
(七)各單位技工、工友得因業務需要採彈性上班,惟應盡量避免加班,
其採彈性上班之時間由事務管理單位另行簽報機關首長核准,駕駛
人員之加班,亦應從嚴管制。
(八)員工加班由各單位一級主管視業務需要覈實指派,不得浮濫,如有
虛報,一經查明,按情節輕重嚴予懲處,相關主管應負連帶責任。
五、支給標準:以每小時為單位,依下列方式計算:
(一)職員:非主管按月支薪俸、專業加給二項,主管連同主管職務加給
三項之總和,除以二四○為每小時支給標準。
(二)約聘僱人員:按月支單一薪酬除以二四○為每小時支給標準。
(三)技工、工友:按月支工餉、專業加給及報院核定有案之每月固定經
常性工作給與之總和,除以二四○為每小時支給標準。
前項第三款人員,延長工作時間之工資應依勞動基準法規定之標準加
給之。
六、本管制要點未規定者,依行政院函頒之「各機關員工加班費支給標準
」及相關規定辦理。
七、本管制要點奉縣長核定後實施,修正時亦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