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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宜蘭縣政府(以下簡稱本府)為管制本府及所屬機關學校員工加班費之支給,特依行政院
各機關加班費支給辦法第七條第二項訂定本要點。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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二、本要點適用對象為本府及所屬機關學校(以下簡稱各機關)職員、約聘僱人員。但業
務性質特殊實施輪班、輪休制度之機關(如警察、消防),中央業務主管機關有特別規定
,從其規定。
前項適用對象,經指派於法定辦公時數以外執行職務時,其加班費之支給及補休假,
依本要點規定辦理。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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三、加班費之支給,以員工在法定辦公時間以外,經各單位主管覈實指派延長工作者為限
,並應於差勤系統完成簽核,其加班起迄時間應有刷卡、簽到或其他可資證明之紀錄
。
各機關對加班費之申請與支給,應加強查核,不得浮濫,如有虛報,經查明屬實,按
情節輕重嚴予懲處,相關主管應負連帶責任。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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四、加班費以每小時為單位,每小時支給基準如下:
(一)職員:按月支薪俸、專業加給二項之總和,主管人員及簡任(派)非主管人員比
照主管職務核給職務加給者,另加主管職務加給或比照主管職務核給之職務加
給三項之總和,除以二百四十。
(二)約聘僱人員:按月支單一薪酬除以二百四十。
在法定辦公時數以外,經指派於辦公場所或指定處所,等待或隨時準備執行勤(業)務
,或處理本職以外之臨時性、突發性事務之特定期間值班、值勤、值日(夜)等待命時
數,每小時加班費評價換算基準如附表。
各機關人員加班費之計發,應按加班時之加班費支給基準及前項所訂之加班費評價換
算基準計算支給。
每月加班費時數依第二項加班費評價換算基準計算後,各級別加班餘數應合併至時,
並以最有利方式計算加班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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五、各機關支給每人加班費時數上限如下:
(一)辦公日不得超過四小時。
(二)放假日及例假日不得超過八小時。
(三)每月不得超過二十小時。
但因業務需要,在規定上班時間以外延長工作且逾前項加班費時數上限者,經各機關
首長核准後,始得支給專案加班費。
加班所需經費應在各機關(單位)年度預算加班費額度內支應,並不得以任何理由請求
增列經費。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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六、各機關核給補休假,應依加班之時數計算補休時數。補休假以小時為單位,不另支給
加班費。
前項補休假,各機關人員應於加班後二年內補休完畢。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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七、借調或支援人員如有加班事實,其加班事實認定、核准及查核應由借調或被支援機關
辦理,加班費原則應由本職機關支給。但經協調後,得由借調機關或被支援機關支給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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八、各機關人員於一定期間辦理特定業務之加班,以按日、按件、按次等方式計算金錢補
償較為適當者,各機關得依行政院核定之金錢給付規定予以補償,不另依第四點規定
支給。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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九、本要點未規定者,依行政院各機關加班費支給辦法及相關規定辦理。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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十、本縣各鄉(鎮、市)公所及代表會除適用本要點第四點第二項加班費評價換算基準外,
得準用本要點有關加班費支給規定。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