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歷史法規

法規名稱: 宜蘭縣政府消防局組織規程
民國 98 年 01 月 09 日
圖表附件:
法規內容:
第 1 條
宜蘭縣政府(以下簡稱本府)為辦理本縣預防火災、搶救災害及緊急救護
等相關事項,特依地方行政機關組織準則第三條第二項及宜蘭縣政府組織
自治條例第十一條規定訂定本規程。

第 2 條
宜蘭縣政府消防局(以下簡稱本局)置局長一人,承縣長之命,綜理局務
,並指揮、監督所屬員工;置副局長一人,襄助局長處理局務。

第 3 條
本局設下列科、中心,分別掌理有關事項:
一、災害預防科:消防安全設備檢查之策劃與執行、違反消防法案件處理
    、防災教育宣導、公共危險物品安全管理與檢查及防火管理人之管理
    與組訓等事項。
二、災害搶救科:災害搶救緊急應變策劃、動員演練、救災資源、消防水
    源之整備與運用管理及民力之編組、訓練、管理運用等事項。
三、防災企劃科:災害防救體系及相關政策之策劃與推動、天然災害時之
    統籌應變與相關單位之協調、消防車輛、消防廳舍、採購業務、裝備
    統籌調配、管理、防災資源之整合及運用等事項。
四、火災調查科:火災原因之調查、鑑定、統計、分析及火災證明之核發
    等事項。
五、教育訓練科:消防人員教育訓練進修及消防教育訓練課程教材、教具
    之編撰、策劃與執行,緊急傷病患救護系統、救護技術、大量傷病患
    救援協助策劃與執行、緊急救護業務規劃、督導、考核及衛生醫療機
    構之聯繫、協調等事項。
六、行政科:研考、文書、檔案管理、出納、公關、法制、印信、財產管
    理及事務管理等事項。
七、救災救護指揮中心:消防勤務之規劃、指揮、調度、督導、考核及各
    項救災救護服務統計分析與資、通訊業務處理等事項。

第 4 條
本局置秘書、科長、主任、場長、大隊長、副大隊長、科員、技士、分隊
長、小隊長、技佐、隊員、辦事員、書記。
前項場長由相當職務人員兼任。

第 5 條
本局設會計科,置科長、科員,依法辦理歲計、會計事項,並兼辦統計事
項。

第 6 條
本局設人事科,置科長、科員,依法辦理人事管理事項。

第 7 條
本局設政風科,置科長、科員,依法辦理政風事項。

第 8 條
本局依轄區特性及業務需要,設第一、第二消防大隊,大隊下設分隊。
前項所需員額,由本局編制員額內派充之。

第 9 條
本局消防分隊,每一鄉、鎮、市設一分隊,但人口密集或轄區遼闊者,得
增設之。

第 10 條
本局得設車輛保養場,辦理救災車輛、器材、裝備保養及維護事項,其所
需員額,由本局編制員額內派充之。

第 11 條
本規程所列各職稱之官等職等及員額,另以編制表定之。
各職稱之官等職等,依職務列等表之規定。

第 12 條
本局列警察官等人員之管理,適用警察人員人事條例等有關規定辦理。

第 13 條
本局分層負責明細表,由本局訂定,報請本府核定。

第 14 條
本規程自發布日施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