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歷史法規

法規名稱: 宜蘭縣國民中小學學區劃分暨新生分發作業實施要點
民國 100 年 08 月 19 日
說  明:
訂定「宜蘭縣國民中小學學區劃分暨新生分發作業實施要點」
法規內容:

一、宜蘭縣政府(以下簡稱本府)為維護國民教育階段學生之受教權益、
     品質,區域均衡發展,教育資源妥善運用,依國民教育法第四條第二
     項及其施行細則第五條第一項規定,訂定本要點。


二、宜蘭縣(以下簡稱本縣)國民中小學採學區制,學區劃分依據人口、
     交通、文化環境、行政區域及學校分布情形規劃,劃分原則如下:
(一)均衡學校發展。
(二)各校容量。
(三)配合社區發展。
(四)降低班級人數政策。
(五)學生通學之方便性。
(六)其他考量。
     前項學區劃分,於每年新生分發作業前確定;如有調整必要,由本府
     研擬規劃,召集鄉鎮市公所及相關學校進行研議後,公布實施期程。
     前項實施期程須與決議日期間隔至少一年。


三、本府得依實際需要劃設共同學區,劃設原則如下:
(一)二所以上學校相等就學時間、路程考量其方便性。
(二)國中改制高中者(含完全中學)。
(三)新設學校者。
(四)學校辦理教育實驗方案者。
(五)校舍重大增修改建者。
(六)依本府國民中小學班級總量限制學校調整者。
(七)其他特殊情況經專案核准者。


四、凡符合下列申請條件之學校,得於每年三月廿日前,檢附招生計畫及
     申請書各一式二份,向本府教育處提出試辦大學區申請(申請書如附
     件):
(一)十二班(含)以下之國民小學。
(二)十八班(含)以下,且申請試辦之學年度前三學年減班數合計超過
        三班以上之國民小學。
     前項所稱大學區係指凡設籍本縣之國小階段學齡兒童,除就讀原學區
     之學校外,可自由選擇試辦大學區之學校就讀。


五、本府應於每年四月一日以前,公布審查通過試辦大學區之學校名單,
     供家長及學生參考。
     凡審核通過之學校,得試辦大學區二學年。


六、參加試辦大學區之學校,應於試辦期滿當年三月一日前,提送成果報
     告乙式二份報本府備查。


七、本縣國中小新生分發原則:
(一)未實施學生總量管制學校:按學區分發入學。
(二)實施學生總量管制學校:除依學區分發入學外,另依本要點規定辦
        理。
     各學區之入學對象為設籍並居住於所屬學區者。


八、新生分發委員會由縣府相關單位代表、家長代表、教師代表、校長代
     表、學校代表共同組成。
     本縣各國民中學新生分發,應依下列規定辦理:
(一)新生分發作業委員會應依當年度戶政機關所提供之學童戶籍資料進
        行分發作業。
(二)新生分發作業,應以當年度本縣國民中學新生分發作業委員會訂定
        之流程為準。
(三)本縣新生分發作業必須裁量事項,由本縣新生分發作業委員會審議
        之。
(四)實際居住於該學區而無法依第十一點規定分發入學者,學校應先函
        請警政及戶政機關協同清查戶口,遇有特殊情形,得提送本縣國
        民中學新生分發作業委員會審議,並依審議結果分發。


九、下列學生分發時不受學區限制:
(一)經本縣特殊學生鑑定及就學輔導委員會鑑定之身心障礙學生、資賦
        優異學生及法定之特殊才能班學生。
(二)設置體育班之國民中學甄選之體育專長學生。
(三)經本府核定之受保護個案。
(四)學校教職員子女隨父母就讀者。
(五)依法令規定安置之學生。


十、依法安置之身心障礙學生,其兄弟姊妹得申請至同一學校就讀,受理
     學校應准其入學。


十一、經本府核定總量管制之學校,新生分發條件及序位依下列規定辦理
       :
(一)設籍於學區內之學生,與父母或法定監護人同一戶籍,且有居住事
        實,其父母、法定監護人或本人領有身心障礙手冊或當年度低收
        入戶證明者。
(二)該校教職員工子女。
(三)設籍於學區內與二親等內血親同戶籍者,設籍居住之房屋屬二親等
        內血親所有者,應提供房屋權狀影本;非屬二親等內血親所有者
        ,應提供足資證明有居住事實之文件。
(四)設籍於本縣,赴大陸就學後回國繼續銜接就讀本縣國民中學之新生
        ,應檢附戶籍謄本及依法經認證之畢業證書,逕向戶籍所在地之
        學區國民中學申請入學。
(五)非中華民國籍之學齡兒童,應檢附護照、居留證及居住地證明資料
        ,逕向居住學區內國民中學申請入學。
(六)外縣市入籍本縣就學者。


十二、未符合前點各款條件之學生,依其設籍時間先後順序分發,至額滿
       為止。如有二人以上設籍時間相同,影響分發班級數時,以抽籤決定。


十三、總量管制學校之超額學生,應依學生及其父母、法定監護人之意願
       及設籍時間先後,分發至鄰近之學校就讀。
       期限內未表明意願者,由本縣國民中學新生分發作業委員會逕行分發。


十四、分發作業完成後,滿額學校應主動協調後續申請者轉至鄰近未滿額
       學校就讀。
       前項轉介之學生應由原滿額學校出具證明書,當事人無須再遷戶籍
       ,不受原學區劃分之限制,未實施學生總量管制或未滿額之學校不
       得拒絕。


十五、總量管制之學校,該學年度應不受理一年級新生轉入。


十六、新生報到日期,由本府統一訂定,或由各校依決議辦理。


十七、本要點奉核定後實施,修正時亦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