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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宜蘭縣政府(以下簡稱本府)為執行國民教育法第十條第
一項規定,維護國民教育階段學生之受教權益、區域均衡
發展及教育資源妥善運用,特訂定本要點。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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二、宜蘭縣(以下簡稱本縣)國民中小學採學區制,學區劃分
依據人口、交通、文化環境、行政區域及學校分布情形規
劃,劃分原則如下:
(一)均衡學校發展。
(二)各校容量。
(三)配合社區發展。
(四)降低班級人數政策。
(五)學生通學之方便性。
(六)其他考量。
前項學區劃分,於每年新生分發作業前確定;如有調整必
要,由本府研擬規劃,召集鄉(鎮、市)公所及相關學校進
行研議後,公布實施期程。
前項實施期程,經本府與鄉(鎮、市)公所及相關學校研議
訂定後行之。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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三、本府得依實際需要劃設共同學區,劃設原則如下:
(一)二所以上學校相等就學時間、路程考量其方便性。
(二)國中改制高中者(含完全中學)。
(三)新設學校者。
(四)學校辦理教育實驗方案者。
(五)校舍重大增修改建者。
(六)依本府國民中小學班級總量限制學校調整者。
(七)其他特殊情況經專案核准者。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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四、本縣國中小新生分發原則:
(一)本府依據當學年度戶政機關提供設籍學生資料或各校
校舍使用情況,訂定學校合理新生班級數總量並公告
之,學生依設籍本縣所屬學區或共同學區分發入學。
(二)學校新生班級數總量無法足額容納預估新生報到人數
者為滿額學校,其分發方式,依第八點規定辦理。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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五、新生分發作業委員會由本府相關單位代表、家長代表、教
師代表、校長代表、學校代表共同組成。
本縣各國民中小學新生分發作業,應依下列規定辦理:
(一)新生分發作業委員會應依當年度戶政機關所提供之學童
戶籍資料進行分發作業。
(二)新生分發作業,應以當年度本縣國民中小學新生分發作
業委員會訂定之流程為準。
(三)本縣新生分發作業必須裁量事項,由本縣新生分發作業
委員會審議之。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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六、下列學生新生分發時不受學區限制:
(一)經本縣特殊教育學生鑑定及就學輔導會(以下簡稱鑑
輔會)鑑定安置之身心障礙學生、資賦優異學生(不
含提早入管道)。
(二)藝術才能班之學生。
(三)國民中學設置體育班及甄選體育專長之學生。
(四)經本府核定之受保護個案。
(五)學校教職員子女隨父母就讀者。
(六)依法令規定安置之學生。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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七、經本縣鑑輔會定安置之身心障礙學生,其兄弟姊妹得申請
至同一學校就讀,受理學校應准其入學。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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八、滿額學校新生分發條件及序位依下列規定辦理:
(一)符合第六點及第七點之入學條件學生為優先排序(包
含就讀普通班之身心障礙學生扣抵數)。
(二)未符合前項入學條件之學生,依學生與其父母、直系
血親尊親屬或監護人設籍時間且有居住事實先後順序
分發入學,如有二人以上設籍時間相同,影響分發班
級數時,以抽籤決定,並由滿額學校依學生及其父母
、直系血親尊親屬或監護人之意願分發至鄰近未滿額
學校就讀。期限內未表明意願者,由本縣國民中小學
新生分發作業委員會逕行分發。
前項滿額學校應成立學生入學審查委員會,由學校校長擔任
召集人、相關處室主任組長、教師代表及家長會代表等五人
至九人組成。
第一項居住事實由學生入學審查委員會審查認定,並由學生
家長檢附下列各款證明文件之一:
(一)設籍地房屋所有權狀。
(二)經公證之房屋租賃契約。
(三)公家宿舍配住證明。
(四)其他經學校查證確有居住事實之證明文件。
第一項設籍在同一門牌號碼之新生於分發滿額學校時,以一人
為限。倘同一戶籍有二戶以上申請或其他特殊個案者,由學校
學生入學審查委員會審查,並函報本府備查。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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九、本縣籍學生赴大陸或國外就學後,返臺擬 繼續銜接就讀
本縣國民中學之新生,應檢附戶口名簿影本及依法經驗證
之學歷證明文件 ,逕向戶籍所在地之學區國民中學申請入
學。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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十、大陸地區人民或外國學生,應檢附戶口名簿(或護照及居
留證等)、經驗證之學歷證明文件,逕向所屬學區之國民
中學、小學申請就讀。
前項學歷證明文件於申請入學國民小學一年級上學期者,
免予檢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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十一、分發作業完成後,滿額學校應主動協調後續申請者轉至
鄰近未滿額學校就讀。
前項轉介之學生應由原滿額學校出具證明書,當事人無
須再遷戶籍,不受原學區劃分之限制,未滿額之學校不
得拒絕。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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十二、未滿額之學校,該學年度應受理一年級新生轉入。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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十三、新生報到日期,由本府另定之。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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十四、本縣公立學校委託私人辦理實驗教育學校,於委辦契約
期間內招生對象應優先招收原所屬學區內學生。但分發
作業完成後,仍有缺額者,不在此限。
前項新生分發原則及序位準用第四點及第八點規定辦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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